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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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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不定项试题:支票_第2页

  【资料3】2014年2月18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乙公司于2月20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3日向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拒绝付款。丙公司遂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支票付款人的是()。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P银行

  【答案】D

  【解析】支票的付款人为出票人(甲公司)的开户银行(P银行)。

  2.下列记载事项中,甲公司可以授权乙公司补记的是()。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确定金额

  D.付款人名称

  【答案】BC

  3.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权利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丙公司有权向P银行行使追索权

  C.P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D.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CD

  【解析】(1)由于持票人丙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自出票之日起超过了10日但未超过6个月),付款人P银行有权拒绝付款,但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责任并不能解除,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2)由于持票人丙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其丧失了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丙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3)P银行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丙公司无权向P银行行使追索权。

  4.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自出票日起()。

  A.6个月

  B.10日

  C.2年

  D.3个月

  【答案】A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资料4】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甲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 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的劳务费,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但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1.下列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证人

  B.因出票时未记载确定的金额,支票无效

  C.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D.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支票无效

  【答案】C

  【解析】(1)选项AC:甲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P银行(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2)选项BD: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记载的,并不导致支票无效。

  2.下列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无效

  B.未记载背书日期,票据无效

  C.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背书无效

  D.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1)选项AB: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行为有效;(2)选项CD: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有效,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下列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P银行提示付款

  B.支票无效,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

  C.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2日起10日

  D.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起10日

  【答案】AD

  【解析】(1)选项A: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选项C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2016年4月1日)起10日。

  4.下列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不享有追索权

  B.丙公司可以同时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C.丙公司应按照先乙公司后甲公司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D.丙公司只能对乙公司或者甲公司其中之一行使追索权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背书人乙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任意记载事项),背书有效,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被拒绝付款后,丙公司享有追索权。(2)选项BCD: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只是对丙公司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对其直接后手丙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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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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