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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四)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20年10月14日]  【

  三、计算问答题

  1.甲木制品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工艺木筷,又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2018年2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一批树枝,收购凭证注明收购金额10万元,送到乙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支付送货运输费,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0.8万元,提货时向乙加工厂支付含增值税款项5.85万元(含加工费3.51万元和辅助材料费2.34万元)。

  (2)当月按照合同约定向A餐饮用品批发站预收木制一次性筷子含税价款8.19万元,月末发货60%,其余在下月初发货。

  (3)采用赊销方式销售给B贸易公司木制一次性筷子一批,合同约定含税总价23.4万元,当月末应结款50%,但是B贸易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期结款。

  (4)当月销售雕花工艺木筷,取得不含增值税金额10万元。

  (5)当月领用从乙厂加工收回的木制一次性筷子的70%,消毒包装后对外销售,取得含税收入14.04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木制品厂第(1)笔业务应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甲木制品厂第(2)、(3)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合计金额;

  (3)甲木制品厂第(4)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

  (4)甲木制品厂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2.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衰竭期煤矿的开采。2018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为在建的材料库购买建材和支付建筑劳务费,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金额80万元;支付一般纳税人建筑劳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80万元。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8万元。

  (3)开采原煤10000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另支付销售活动中不含税运费,并取得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给本原煤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万元。

  (4)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5)将以往外购原煤和自采原煤混洗混售洗选煤,销售混合洗选煤,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40万元,经计算确认,耗用外购原煤350吨,外购原煤单价490元/吨(不含增值税)。

  (6)将2017年8月购入的一座材料仓库转让,原购入时取得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200万元,转让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金额250万元。

  (7)月末盘点时发现上月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上月已抵扣进项税额8万元)因管理不善而丢失。

  (说明:相关票据在本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假设该煤矿所在地原煤的资源税税率6%,洗选煤的折算率为8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当月的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需要考虑进项税转出的金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数。

  (4)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合计金额。

  (5)计算该企业销售原煤应缴纳的资源税。

  (6)计算该企业销售洗选煤应缴纳的资源税。

  3.李某系A市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于2015年2月以50万元在A市购得一临街商铺,同时支付相关税费1万元,购置后一直对外出租。2017年11月,将临街商铺改租为卖,以80万元的含税价格转让给他人,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经相关评估机构评定,房屋的重置成本价为7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8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李某转让商铺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李某转让商铺应缴纳的印花税。

  (3)李某转让商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4)李某转让商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中国居民A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公司核算的2017年度境内外所得情况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

  (2)在甲国设有一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17年度,该分公司实现所得200万元,分公司适用20%税率,但因处在甲国税收减半优惠期而向甲国政府实际缴纳所得税20万元,当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国。

  (3)在乙国设有一全资子公司,2017年度从该子公司分回税后所得323万元,乙国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国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5%。

  (其他资料:甲国、乙国和我国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定一致;我国与甲国和乙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有饶让条款;乙国政府扣缴了A公司5%的预提税;A公司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国分支机构所得未汇入我国,是否不计入A公司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总额,说明理由。

  (2)说明分公司在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是属于A公司直接负担的所得税还是间接负担的所得税。

  (3)计算A公司来自甲国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

  (4)计算A公司来自乙国子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

  (5)假定没有影响税额计算的其他因素,计算A公司当年在我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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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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