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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章节试题:企业所得税法_第5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1月17日]  【

  三 、综合题

  1. 【答案】

  (1)①增值税计算有误。将自产冰箱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5.1万元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技术所有权转让在2013年8月1日之后营改增,但是免征增值税。该居民企业应缴纳增值税=(8600+400)×17%-5.1-612=912.9(万元),应补缴增值税=912.9-850=62.9(万元)。

  ②营业税计算有误。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在2013年8月1日之后已经营改增,不再缴纳营业税。该居民企业应缴纳营业税=200×5%=10(万元),应退还营业税=55-10=45(万元)。

  ③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算有误。由于企业自行计算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有误,所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也是错误的。该居民企业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912.9+10)×(7%+3%+2%)=110.75(万元),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10.75-108.6=2.15(万元)。

  (2)该居民企业2015年度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

  =8600+400-4300-200+900-200+200+35.1+200-900-300-2200-120-10-110.75=1994.35(万元)。

  (3)①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技术转让所得有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技术转让所得=[(900-200)-500]×50%=100(万元)。

  ②从境内其他非上市的居民企业分回股息收入200万元,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③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未进行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该居民企业应加计扣除新技术研究开发费=300×50%=150(万元)。

  ④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计算有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180×60%=108(万元),最高扣除限额=(8600+400+200)×5‰=46(万元),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6万元。

  ⑤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有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300-64+800×6%=284(万元)。

  ⑥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有误。直接向学校捐款的10万元和缴纳的税收滞纳金8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向贫困地区捐款3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239.32万元(1994.35×12%),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120-10-8=102(万元)。

  ⑦购入原材料的支出3600万元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购入的原材料,应随着生产领用原材料而转移到库存商品中,随着库存商品的销售逐渐转移到销售成本中在税前扣除,而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

  ⑧在税前扣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金额有误。允许扣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0+110.75=120.75(万元)。

  该居民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994.35-700+100-200-150+(180-46)+(300-284)+10+8=1212.35(万元)

  或者,该居民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600+400-4300-200+100+200+35.1-900-150+(180-46)-284-2200-102-120.75=1212.3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12.35×25%=303.09(万元)。

  【提示】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136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8600+400+200)×15%=1380(万元),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 【答案】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5500×5‰=27.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27.5万元,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27.5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500×15%=825(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0+300=1100(万元)>825万元,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825万元。

  (3)支付给银行的60万元利息可以税前扣除。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0÷1000×100%=6%。

  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1000÷400=2.5>2,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400×2×6%=48(万元)。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60+48=108(万元)。

  (4)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分期折旧在税前扣除;当月购进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所以2015年不需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所以不能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利润总额要调增3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70+30)×12%=24(万元),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65万元>24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24万元。

  因违反合同约定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违反工商管理规定被工商局处以的罚款,属于行政性质的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100-65+24-5=54(万元)。

  (5)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2%=8(万元),实际拨缴的6万元没有超过限额,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的6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5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56=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实际发生的15万元,不需要调整。

  工资总额、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6)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该居民企业2015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70+30+(80-27.5)+(1100-825)+(60-48)+(100-54)+4-10-45-25=50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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