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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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冲刺练习及答案(十二)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20年8月18日]  【

  参考答案及解析:

  1.A 【解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A【解析】《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其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3.A【解析】《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A【解析】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或者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并向基金销售机构收取以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的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5.A【解析】参见《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6.A【解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7.A【解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8.C【解析】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做出的处罚处分不作为处罚处分信息,但应计入诚信信息备注栏。

  9.A【解析】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A【解析】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1.A【解析】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12.C【解析】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效力期限自奖励、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奖励、处罚处分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价届满之日起算。

  13.A 【解析】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14.A 【解析】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15.A【解析】涉及证券市场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16.A【解析】题干所述罪责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17.D【解析】参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18.A【解析】违反证券法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9.A【解析】证券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20.A【解析】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财务主办人不少于5人。

  21.A【解析】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五个方面,其中市场准入管理方面有《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关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的通知》等。

  22.A【解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

  23.C【解析】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诚信信息的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24.A【解析】证券公司选择客户时,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满半年以上。

  25.A【解析】证券账户管理包括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账户的挂失补办、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证券账户合并与注销、非交易过户等。

  26.A【解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可以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不可以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更不可以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27.A【解析】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28.A【解析】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29.A【解析】证券业内通常将财务顾问业务纳入投资银行业务范畴。

  30.A【解析】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除用于弥补证券自营买卖损失之外,只能用于形成非股票类高流动性资产,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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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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