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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章节案例题:合同法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5-05   【

  11.2006年2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6个月,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甲以一张价值150万元的提单作为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约定10日内交付提单,2006年2月8日,甲将该提单交于乙银行,该提单的提货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同时,甲以其专利权为其余额作质押担保,并于2004年2月12日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2006年6月28日,甲公司去乙银行要提单去提货,乙认为提单已作为抵押物,不能将该提单交还甲,甲则声称贷款尚未到期,而提单的提货物期限已到,乙应将提单交还。双方发生纠纷。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担保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之间提单质押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2)甲、乙之间专利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3)本案中,提单的提货日期先于贷款合同的履行期到期,乙银行如何实现其质押权?

  答案:

  (1)甲、乙之间的提单质押合同于2006年2月8日生效。因为担保法规定,以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甲、乙之间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于2006年2月12日生效。因为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乙银行可以要求甲将提单提取的货物提存或要求甲提前清偿担保的债务。因为担保法规定,在权力质押中,若作为质权标的物的权利优先于担保债务到期的,质权人有权请求提存或提前清偿担保的债务。

  12.2006年3月28日,甲公司委托乙服装厂加工服装500套,每套加工费80元,计加工费4万元,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并规定甲公司在4月下旬付款提货,否则,乙服装厂有权留置200套。4月20日,乙服装厂按约完成加工任务并通知甲公司提货,甲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加工费。之后,甲提走300套服装,乙留置了200套服装并通知甲在1个半月内付清加工费及提货。孰料,留置期间,因乙服装厂仓库年久失修,留置的服装被雨淋污染,甲提出赔偿,乙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和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服装厂留置甲公司200套服装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服装厂留置服装后,通知甲公司在1个半月内付清加工费是否合法?为什么?

  (3)乙服装厂对遭受雨淋污染的服装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1)合法。因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当甲公司未能按约付清加工费时,乙服装厂有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对200套服装行使留置权。

  (2)不合法。因为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3)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应付对留置物尽善良保管人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损毁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3.2006年9月1日,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起重电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方乙公司在当年11月底前交货,货款总额80万元,甲方在收到货后1周内付款,违约金比例为10%,甲方应于2006年9月1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订约后,甲方于2006年9月8日支付了定金。后来,由于乙公司计划不周不能履行合同,为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定金双倍返还20万元,乙方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定金担保何时生效?为什么?

  (2)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要求定金双倍返还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为什么?

  答案:

  (1)定金担保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因为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以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符合。因为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双方约定定金10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符合法律规定。

  (3)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要定金双倍返还,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14.甲有一幢临街的房屋欲出售,找到乙。乙想买,但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双方约定,由乙分五次付清房款后,双方一起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后,乙便搬入该房屋居住。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各题:

  (1)假如乙一时急需用钱,将该房屋转卖与丙,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2)假如乙入住1个月后,由于忽起台风使房屋受损,此损失应由谁承担?

  (3)若乙在支付第二次房款时,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可能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则乙应如何处理?

  (4)若乙届满支付房款期限,乙还有三分之一的房款未支付,则甲可以如何处理?

  答案:

  (1)乙、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需要经权利人的追认。本案中,乙尚未取得房屋产权,是无处分权人。

  (2)乙入住后,台风使房屋受损,该项损失则由乙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自标的物交付后发生转移。

  (3)乙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不支付第二笔房款。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履行义务在先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履行义务在后的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4)甲可以要求乙支付全部房款或主张解除合同。

  15.甲市某商场从报纸上看到某电脑商刊登的一则广告,介绍一种新型电脑,价格为每台6000元,多购可以优惠。因这种新型电脑的市场销售前景很好,商场当即发电传给电脑商,内容为:“定购你处新型电脑100台,如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电脑商收到电传后,回电称:“同意降价10%,但因库存仅100台,可以立即发运,另100台半个月后发运”。商场受到电传后未予答复。电脑商即派业务员林某将100台电脑运往甲市某商场,商场验收合格后以每台5400元价格支付了货款。林某告知商场因生产厂家提前发货,故另100台电脑可在7天内送到,请商场做好接货准备,商场称已从别的途径购进100台同类电脑,不再需要另100台电脑。林某立即回公司报告此事。电脑商认为商场不能擅自毁约,遂决定按期发运第二批100台电脑。但第二批电脑运至商场,商场拒绝接受。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各题:

  (1)某商场向电脑发电传请求购买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电脑商的回电属于什么性质?

  (3)电脑商的业务员林某送100台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4)商场接受100台电脑并付款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5)对于100台电脑而言,商场与电脑商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电脑商发运第二批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7)商场拒绝接受第二批电脑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商场向电脑商发电传请求购买的行为是要约。

  (2)电脑商的回电是要约。

  (3)业务员林某送电脑的行为是要约。

  (4)商场接受100台电脑并付款的行为是承诺。

  (5)对于100台电脑,商场与电脑商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电脑商发运第二批电脑的行为是要约。

  (7)商场拒绝接受第二批电脑的行为合法。因为第二批电脑的买卖行为并未形成合意,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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