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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章节案例题:合同法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5-05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章节案例题:合同法

  1.甲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A型钢材100吨,每吨25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也可直接带款提货。”3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提供的A型钢材100吨,但价格希望以每吨2400元成交,如同意可在7日内将货送至本公司”。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甲公司在2006年3月11日得知A型钢材可能涨价,拟撤销要约,是否可以?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2006年3月2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则甲、乙之间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4)假设乙公司接到甲公司2006年3月10日电报后,于3月12日派人带款提货,而此时甲公司已将这100吨钢材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案:

  (1)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中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2)不可以。因为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甲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故甲不得撤销要约。

  (3)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已超越承诺期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4)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乙公司在承诺期内带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设立合同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一个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甲公司如无法履行其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向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2.2006年5月12日,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份电子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销售10台电子设备,每台2万元,2006年6月底交货,由甲负责委托运输公司送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6月中旬,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随即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乙接到通知后及时提供了担保。6月底,甲委托丙运输这10台电子设备,但运输途中被人偷掉,致使甲在6月底前不能交货,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认为不能按时交货并非自己过错,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在6月中旬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7月8日,乙要求与甲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

  (1)合法。因为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

  (2)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甲因丙运输公司的原因造成了违约,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甲和丙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乙向甲购买化工原料20吨,价款50万元,甲交货后乙方在10日内付款,其他条款齐全。甲按期交货后,乙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甲屡屡催讨无果,在催讨过程中,甲得知丙欠乙已到期的债务30万元,而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同时,甲又查明乙放弃了丁欠其的已到期的10万元债权,又得知乙以转产的名义将一台设备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戊,但戊并不知道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利益。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对丙可行使什么权利?为什么?甲行使该种权利时应通过何种方式来行使?

  (2)若甲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放弃债权和低价转让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甲对丙可行使代位权。因为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甲对丙可行使代位权。

  甲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来行使,即甲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才能行使代位权。

  (2)甲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放弃债权的行为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甲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的低价转让行为不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即对有偿行为,以恶意为主观要件,当债务人有恶意时,若第三人也同时有恶意,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本案中,乙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第三人戊并不知道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利益,即戊没有恶意,故甲不能行使撤销权。

  4.2006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销售5台机床,价款20万元,甲在4月15日交货,乙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违约金为5%。合同订立后,甲按时交货。4月16日,甲与丙签订转让债权的合同。于是,甲通知乙到期时将货款支付给丙公司。4月30日合同付款期届满,乙未向丙付款。5月8日,丙公司催告乙公司付款,乙公司以甲公司转让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拒付货款,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丙公司是否该合同当事人?为什么?

  (2)乙公司对丙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公司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假设乙公司以甲公司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丙公司抗辩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丙公司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法规定,权利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本案中,甲与丙签订了权利转让合同,丙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

  (2)不成立。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合同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本案中,乙以甲权利转让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拒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

  (3)符合。因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不仅取得主债权,同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违约金债权等。本案中,丙不仅取得货款的主债权,同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违约金从权利。

  (4)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亦得以对抗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故假设乙以甲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丙抗辩是合法的。

  5.A电器厂与B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购买A厂生产的新型电器插座5000套,总价10万元,B公司先付定金2万元,2006年6月底前交货,交货后B公司10日内付款,违约金按10%计算,发生争议由××省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成立后,B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但A厂由于未及时组织生产,致使A厂不能按期履行合同,A厂要求迟延履行合同2个月。B公司认为迟延履行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于当年7月10日通知A厂解除合同,并要求A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A厂不同意,B公司遂于2004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B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2)B公司要求A厂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3)B公司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有权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A厂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使B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B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不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

  (3)不合法。因为法律规定,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不得再寻求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故B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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