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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解析二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6-22   【

  【案例一】

  案例:某厂车间技术员李某多次到传达室信架上窃取三名女青年职工的信件,私自开拆,阅后又在信纸的背面或空白处画上女人裸体像,男女生殖器等到,并写了一些极为低极下流的污言秽语,装进信封,放回信架,让女职工取走,李还多次私拆其他职工的信件,影响极坏,结果受到法律的惩处。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中不可缺少的联系方法。通信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隐匿、毁弃、非法拆开他人信件是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侵犯,破坏和影响了人民内部交往和团结。对于这种行为,除要给予行政处理外,其中情节严重的,按照我国刑法第252条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规定:要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的被告人李某,私自开拆他人信件,侮辱女青年的人格,手段卑鄙,性质恶劣,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

  案例:施某,男,20岁,上海市南汇县书院乡村民。施某为1992年冬季征兵的应征公民,在乡、村干部动员其报名应征时,态度不端正,不愿履行兵役义务。后经乡村干部耐心做工作后,勉强参加了应征体检,施身体合格,经乡、县政治审查,施某合格。施本应无条件服从征兵命令,参加解放军。但施某无视征兵命令,于同年11月外出无踪影,逃避了征役。为此,南汇县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于1993年2月25日作出“给予一次性罚款1500元”,“劳动部门两年内不予以开具招工证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3年内不安排其进乡、村办企业工作”等四项处罚决定。施某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为此,征兵办公室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评析: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人民军队是巩固国防、为四建设保驾护航的重要力量。每个适龄青年应依法服兵役,履行自己的义务。施某作为适龄青年,身体合格,政治审查也合格,但不顾有关组织多次做工作,逃避征役,是对宪法的破坏,是对公民应尽的义务的践踏,必须受到严肃的处理。

  【案例三】

  案例:米某,男,18岁,汉族,北京某大学学生。米某家住北京,其父为中央某部领导干部,家中的办公室常有国家机密文件。米继先于1986年考入北京某大学读工科。1989年春,一天下午,他没有课就回家了,在父亲的桌子上看见了制造飞机的图纸,并照图纸做出模形,在学校展览,结果把新型飞机式样泄露出去给国家造成损失。

  评析:米某在家中无意看见了新型飞机图纸,并造了模形,在学校航空模型展览泄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保守国家机密。米继先的行为属于泄露国家机密并违反宪法,应当追究其泄密责任。

  【案例四】

  案例:安某,男,15岁,汉族,山东省某市某中学学生。

  元某,男,15岁,汉族,山东省某市某中学学生。

  安某、元某二人同在一个学校,好搞恶作剧,不思学习,每天放学就在车站、市场乱转。1993年春节前夕,安、元二人又想起了一个搞恶作剧的“妙法”。于是两个人给火车站派出所发去一封匿名的举报信。信中说:“最近有人备了几公斤炸药,准备炸火车站。”火车站派出所接到报案,立即报告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又报告了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下令从即日起,加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监视检查,并在全市进行戒备,并派出刑警队进行立案侦察。十天时间的侦查,最后发现是安某、元某二人在搞鬼。

  评析:安某、元某二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以举报的形式,在社会上制造恐怖,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知规定,公民应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维护祖国安全,不得危害祖国的安全。安、元二人的假举报,制造假案,谎报情况,危害了国家的安全,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是一种违反宪法的行为,应受到应有的处罚。

  【案例五】

  案例:刁某,男,20岁,汉族,河北省某大学中文系学生。刁某于1990年考入河北省某大学中文系读书。在1992年上半年全国出现全民经商热的时候,他也想赚大钱,二是他利用父亲在钢铁公司任业务经理关系,做中介人,收取服务费。1992年10月他从唐山钢铁公司批出盘条1000吨,以每吨收取中介费50元,将钢铁卖给某建材公司,从中获中介费5万元。1995年11月又通过关系,从邯郸钢铁公司搞到螺纹钢1500吨,每吨收取中介费50元,卖给建材公司,获中介费7.5万元。先后两次共得中介费12.5万元人民币。但刁某并没有向税务局报告中介服务收入,没有缴纳所得税。

  评析:刁某在1992年下半年全国经商热潮冲击下,下海经商,作信息服务,所得收入应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刁有才在下海经商所得中介服务费,不申报、不纳税,是一种违反宪法的行为,应当受到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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