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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法《宪法》主观题测试卷(4)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6-23   【

  【案例一】

  案例:空荡荡的碾房内,几个青年被五花大绑地捆着,互相依偎着蜷缩在墙角里,他们蓬头垢面,满身血迹,在寒冷的秋风中被冻的瑟瑟发抖。这几名青年原是附近村中的农民,他们在一个晚上听说这个村中放映电影,便结伴前来。在看电影时,因为争位子和村中的青年发生了争吵,结果被村治保主任刁某带人抓了起来,经过审问拷打后,又被关进了这间空碾房中,后来,村治保主任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几名青年因为看电影争位子而与人发生争吵固然不对,但是村治保主任因此而关押审问他们,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治保委员会只是我国基层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组织,它虽然负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但其本身并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没有逮捕和拘留权,因此,村治保主任关押审问那几名青年的行为是非法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从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村治保主任刁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受法律惩处。

  【案例二】

  案例:农村姑娘小张与同村青年小李,两人自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条大后,他们在朝夕相处中逐渐萌发了爱慕之情。但是小张的父亲嫌小李家人口多,经济条件不好,坚决不同意这门亲事,并托人另外给小张找了人家。为了反抗包办婚姻,追求幸福生活,小张在一天晚上偷偷从家中跑出,找到了小李,两人乘夜深人静,悄悄离开了村子出走了。第二天,小张的父亲四处寻找,不见女儿的踪影,便恼羞成怒,带领自己的儿子、侄子等一伙人闯入李家,逼迫李家交人,致使李八十多岁的奶奶又惊又吓,竟一病不起,一个多月后就去世了。张某带人私闯民宅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住宅。”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和休息的场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要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必须采取法律制裁手段。我国刑法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凡是没有权力进入他人住宅的人而闯入他人住宅的,都可能构成犯罪。张某没有正当理由而非法闯入李家,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

  案例:小陈服毒的消息很快传遍了光明机构厂,人们都震惊了。小陈是进厂才一年的大学毕业生,平时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工作,受到领导的好评和同事的尊敬。可是,她为什么要自杀呢?直到领导发现小陈留下的遗书,上面写着:“一个人的名誉比生命还重要,我是清白的……”这才找到事实的原因。

  小陈大学毕业分配到光明机构厂技术科工作时,与化验员黄某在一个办公室上班。时间一长,黄某对小陈产生了好感,当他向小陈提出建立恋爱关系时,被拒绝了。这下可大伤了黄某的自尊心。他出于个人恩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散布小陈与李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谣言,并导演了一场“捉奸”的闹剧。他逢人便说:“小陈还想拉我下水,以图私利。”这些流言蜚语传遍了全厂,诚实、文静的小陈无端受到这种打击,好象身上被人泼了污水,精神十分痛苦,整日沉默不语。她一时想不开,服敌敌畏自杀了。当法院传讯黄某时,他还不以为然,分辩道:“只听说杀人偿命,却从未听说过毁人名誉而坐牢的。”黄某的说法对不对?回答是否定的。最后,某区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用专条规定了保护人格的内容,足以说明国家对保护人格尊严的重视。公民的人格、名誉是人身权利的组成部分。人们为了从事正常的社会活动,不仅要求保障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自由,而且还要求维护自己的人格、名誉。互相尊重人格、名誉,也是我国社会基本的道德要求。侵犯他人的人格、名誉,不仅违背共产主义道德准则,更重要的还会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精神状态,产生极大的影响,甚至会造成他人自杀,神经失常等后果。十年内乱期间,用大字报、小字报或者其他手段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被荒谬的认为的“革命行动”,致广大人民身受其害,遗患无穷。所以,我国宪法第38条特别规定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被告人黄某由于报复动机,有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目的就是诋毁、损害小陈,导致陈自杀身亡,因此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案例:江南二月的一个深夜,凄冷的月色中,一个瘦弱的姑娘正在江边徘徊着,当一片浮云遮住了月色的时候,她终于狠了狠心,一头扎向江中……。“机构厂会计小陈自杀了”的消息震动了整个县城。人们在惋惜之余,不禁止要问:这个正值妙龄的姑娘,为什么要走上绝路呢?事还得从半年前说起。

  刚从财会学校毕业的小陈被分配到机构厂当会计。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她逐渐发现厂长高某不遵守财经制度,随意花钱,滥发奖金,经常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工作认真负责的小陈向高某严肃的提出了严格财经制度的建议,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了高某的经济问题。高某为此对小陈怀恨在心,寻机报复。他利用职权在各种会议上指责小陈有个人野心,吃里扒外。在工作中也对小陈百般进行刁难。二个月前,小陈因病休息了十天,他竟诬蔑小陈故意怠工,撤了小陈的会计职务,派人封了小陈的办公桌。小陈上班后,他又一直不给安排工作。这一系列的打击使小陈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压力,终于走投无路,投水自尽。这是一起引起社会轰动的案件,高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报复陷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国刑法第254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高某因小陈向厂里提出了严格财经制度的建议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了他的经济问题,就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小陈进行种种报复,造成了小陈被迫自杀的严重后果,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五】

  案例:

  1990年11月,被告人彭某所在乡村的一部分信奉伊斯兰教的回民,集体申请整修再建已破烂不堪的清真寺。作为该村治保干部的彭拒不同意。后这部分回民自己集资整修。彭闻知后,极为不悦,责令回民们停工。回民不从,彭大骂说:“老子叫他们修不成,今天就是准搞这些鬼玩艺!”回民向其恳求,彭不理不睬,并带了二十多个汉族村民把回民所修复的圣坛捣毁。回民对之极为不满。该村同另外两个村的回民知道后,联合起来,游行到县人大常委办公室,要求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经县领导做工作,才平息事态。彭某的行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和民族团结。

  评析:宗教是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现象。在它赖以生存的根源、基础消灭之前,要强制消灭宗教是不可能的。同时,在多民族的我国,由于政治、经济、民族习惯等多方面的原因,宗教问题往往同民族问题联系在一起。因此,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人不能违反宪法和其他法令,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否则,就会伤害民族感情,危害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为了保障人民信仰自由的民主权利,增强人民内部的民族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告人彭某身为国家干部,应该了解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于回民集资修复清真寺,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不仅予以制止,而且还亲自带人捣毁圣坛,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政策,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应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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