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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考点讲义:第三章第一节

来源:考试网  [2020年11月9日]  【

  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法律基础

  第一节 民法概述

本章练习 知识点讲解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关系。

  调整房地产交易关系,是以民法作为最一般的行为准则。

  《民法总则》规定了以下民法基本原则:

  ①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③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④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考点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法中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二)民事主体

  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

  1.自然人:民法总则根据自然人年龄和辨别能力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3.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考点二、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事实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其次法律行为以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3.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4.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5.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民法总则》规定有效的法律行为: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法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③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⑤违背公序良俗的。

  3.《民法总则》规定有权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民法总则》规定有权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是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考点三、房地产经纪服务法律行为

  (一)委托

  委托是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最常见的业务关系。

  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委托有其特殊性:

  ①委托事项有目的性;

  ②委托一般是有偿的;

  ③委托合同一般为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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