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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考点讲义:第六章第四节

来源:考试网  [2020年11月19日]  【

  第四节 个人住房贷款担保

本章练习 知识点讲解

  考点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的方式

  1.抵押方式。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2.质押方式。质押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3.保证方式。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或个人作担保。

  考点二、抵押权概述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是就提供担保的特定财产优先变价受偿的权利,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具有优先受偿的担保作用。

  (一)抵押权的设立

  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对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4.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优先受偿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与债务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相比,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现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登记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清偿,顺序相同的抵押权按债权比例清偿;

  3.在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成立在前的抵押权不受破产宣告的影响,抵押权人可以从抵押物变现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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