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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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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考题:支票

  【经典考题·不定项选择题】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公司在P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预留签章为公司单位公章加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某的个人名章。2017年1月11日,赵某派业务员李某采购原料,刘某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李某,但支票上未填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李某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会计人员张某,张某在支票上填写合同金额10万元,并在收款人栏填写乙公司。1月12日张某持支票到本公司的开户银行Q银行,拟通过委托收款方式向P银行提示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刘某填写支票时,出票日期2017年1月11日正确的填写形式是( )。

  A.贰零壹柒年零壹月零拾壹日

  B.贰零壹柒年零壹月壹拾壹日

  C.贰零壹柒年壹月零拾壹日

  D.贰零壹柒年壹月壹拾壹日

  【答案】B

  【解析】(1)“壹月”前如果不加“零”,很容易被变造为壹拾壹月”,故应当加“零”,排除选项CD;(2)“拾壹日”前如果不加“壹”,很容易被变造为“贰拾壹日”,排除选项A。

  2.刘某签发支票时,下列拟在支票上的签章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加刘某的个人名章

  B.甲公司单位公章加赵某的个人名章

  C.甲公司单位公章加刘某的个人名章

  D.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加赵某的个人名章

  【答案】C

  【解析】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在本题中,甲公司预留签章为公司单位公章加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某的个人名章,因此,刘某签发支票时,拟在支票上的签章为甲公司单位公章加刘某的个人名章。

  3.下列关于该支票出票及补记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刘某未填写支票金额,支票无效

  B.张某可以补记收款人为乙公司

  C.刘某未填写收款人名称,支票无效

  D.张某可以补记支票金额10万元

  【答案】BD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只要出票人授权的相对人补记了金额,支票即为有效支票。

  4.张某委托Q银行收取支票款项,应当办理的手续是( )。

  A.在支票被背书人栏记载Q银行

  B.在支票背书人签章栏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C.填制进账单

  D.在支票上记载背书日期

  【答案】ABCD

  【解析】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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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考题·不定项选择题】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证人

  B.因出票时未记载确定的金额,支票无效

  C.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D.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支票无效

  【答案】C

  【解析】(1)选项B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2)选项AC:甲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2.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票据无效

  B.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背书无效

  C.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及其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有效,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其直接后手丙公司还是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3.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丙公司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P银行提示付款

  B.支票无效,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

  C.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2日起10日

  D.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起10日

  【答案】AD

  【解析】(1)选项A:支票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选项C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2016年4月1日)起10日。

  4.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丙公司不享有票据追索权

  B.丙公司可以同时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C.丙公司应按照先乙公司后甲公司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D.丙公司只能对乙公司或甲公司其中之一行使追索权

  【答案】ACD

  【解析】(1)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有效(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选项A错误),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只是对其间接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对其直接后手丙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索)。(2)票据的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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