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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务实》教材精讲: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_第4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3月1日 ]  【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1、基本概念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是对一已登记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上新设定抵押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2、法律特征

  (1)设定受范围限制(掌握重点,尤其是对划拨、出让的土地的抵押!!!)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3、申请人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申请人为抵押人(土地使用者)和抵押权人。

  4、申请时限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和实现抵押权。

  5、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重点掌握)土地使用证;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土地估价报告;其他文件,包括:

  ①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抵押文件和处置时应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

  ②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

  ③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

  ④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6、权属审核

  (1) 抵押和抵押权人应与抵押合同签订双方一致;

  (2) 对土地使用的审核;

  (3) 对抵押贷款期限的审核;

  (4) 对抵押贷款额的审核;

  (5) 对宗地部分抵押的审核;

  (6) 对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审核。

  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

  1、基本概念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是对已经登记过的土地使用权设定出租权

  的登记。

  2、法律特征

  (1)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允许的出租的地块,具体要求如下: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掌握重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一般不得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一般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集体农业用地的承包后的出租:承包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按要求承包的 “四荒”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期限内可以出租。

  (2)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3)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

  (4)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一同出租

  3、申请人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申请人为出租人(土地使用者)和承租人。

  4、申请时限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

  5、申请人应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批准文件;出租合同;有关部门认证的出租地块开发投资证明;其他证明文件。

  6、权属审核

  (1) 对申请人的审核;

  (2) 对土地投资情况的审核;

  (3) 对土地用途的审核;

  (4) 对租赁期限的审核。

  三、了解部分

  各类设定登记的《土地雪户卡》和土地证书填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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