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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卷二及参考答案_第7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9-23   【

  61、甲房地产公司与乙达成协议,甲将位于S市某小区标号为A12的商品房一套卖给乙,约定价款48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丙提出愿意以520万元购买该房屋,于是甲与丙达成了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了丙。之后,甲找到乙协商,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表示愿意用位于另一小区的一套标号为B10的房子替代履行。乙实地考察了B10房屋的位置及户型后,表示同意变更合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房子卖给丙的行为,构成对甲、乙之间合同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甲、乙达成变更协议后,甲依然应当承担因违约而给乙带来的损失

  C.甲、乙达成变更协议后,乙不能再向甲主张违约责任的赔偿

  D.如果甲、乙没有达成变更协议,乙购房的目的落空,可以请求甲双倍返还购房款

  正确答案:ABD

  解析:甲公司将自己标号为A12的商品房一房二卖,并且与第二个买受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明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正确。合同变更协议达成有多种原因,如果提出变更的一方,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在达成变更协议后,不影响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本题中,是因甲的违约进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在与乙达成变更协议后,不影响乙主张因甲违约给乙带来损害赔偿的权利,故B正确,C错误。本题中,如果甲、乙没有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甲的行为属于在订立合同后,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使得买受人乙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据此,乙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主张双倍返还购房款,故D正确。

  62、甲将自己的一套省重点小学的学区房卖给乙,乙购买此房,目的在于让孩子上学。价款是一般房屋价款的2倍,共计价款360万元。合同签订后,由于教育部门调整了小学招生政策,取消了学区划片,在均衡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全市小学教育一律就近入学。乙提出要解除合同,甲不同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可以情事变更为由单方通知甲解除合同

  B.乙可以情事变更为由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C.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乙不能再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合同

  D.即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乙由于目的不能实现,依然可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BC

  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以情事变更为由主张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应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而且应当向法院请求解除而不能单方提出请求,故BC正确。

  63、甲向花店订了一束玫瑰花,要求花店于10月1日将花送到其女友乙处,给乙过生日用。但10月1日花店忘记送给乙。就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乙不可以要求花店承担违约责任

  B.甲、乙可同时要求花店承担违约责任

  C.花店可要求继续履行,甲不得拒绝

  D.花店可要求继续履行,乙不得拒绝

  正确答案:BCD

  解析: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甲与花店有买卖合同关系,故当花店没有如约履行时,甲可主张花店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甲与花店订立合同后,双方约定由花店向乙履行,这是典型的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后来花店没有向第三人履行,此时可以主张花店承担违约责任的是甲不是乙,故A正确,不当选,B错误,当选。本题中,由于履行时间具有特定性,生日时间已过,再实际履行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花店若要实际履行,则甲、乙可以拒绝,故CD错误,当选。

  64、张某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张某,张某交纳不低于房价款30%的首付款,余款通过按揭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张某交纳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就在张某筹划收房入住时,甲公司又以更高价格将该套房屋出售给李某,李某交纳了全部房款,并按甲公司通知验收了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张某遂与甲公司发生纠纷,甲公司提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载明,本合同经办理备案登记后生效。因张某与甲公司的合同尚未备案登记,故尚未生效,甲公司同意退还房款,但拒绝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张某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

  B.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成立,且已生效

  C.甲公司应对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D

  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本题中,虽然合同中载明本合同经办理备案登记后生效且没有登记备案,但是,由于张某已经支付了房款且甲公司已经接受,此时,合同已经生效,张某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BD正确。

  65、曾某从手机专卖店购买手机一部,总价款1万元,约定分5次付清,每次2000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同时,双方约定,在曾某付清价款之前,所有权不转移。曾某按期支付三次共计6000元后,因该品牌手机生产商推出新款机型,导致该款手机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手机专卖店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4000元价款

  B.手机专卖店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将手机取回并请求曾某支付手机的使用费

  C.手机专卖店有权收回手机,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6000元价款

  D.如果曾某在支付第四期价款之时,付了1500元,则手机店不能基于其所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正确答案:ABD

  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在分期付款的买卖中,只要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1/5时,出卖人就可以通过主张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并要求对方支付使用费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本题中,曾某停止付款没有正当理由,而且剩余价款还有2/5,故AB正确。通过解除合同取回手机并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价款6000元,故C错误。本题除约定了分期付款之外,还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只要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75%,即使所有权依然属于出卖人,出卖人也不能基于所有权取回标的物,故D正确。如果买受人确定剩余价款不再支付的,出卖人可以依据分期付款的规定,解除合同或请求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也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66、甲向乙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约定借款利息是35%,合同签订后,乙将500万元汇至甲的账户。同时,为了担保借款,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乙,约定房款是借款本息之和。达成协议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了乙,并约定甲偿还本息之后,乙协助甲将房屋过户给甲。借款到期后,甲如约还款,乙拒绝,主张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经查,此时房价已涨至90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借款自汇至甲的账户时生效,约定利息超过24%的部分无效

  B.甲、乙关于房屋买卖的约定,根据《民法总则》关于通谋虚伪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可认定为无效

  C.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乙在甲不还款时,乙可申请拍卖房屋,用获得价款来偿还债务;若从对外公示的角度看,可以认为乙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D.对于本案中甲、乙之间的纠纷,法院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纠纷来审理

  正确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案件解释》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据此,只要借款被借款人实际控制即是交付完成,合同生效。关于利息,《民间借贷案件解释》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并非合同无效,只要不超过36%,就不是无效,大于24%不超过36%的部分,视为自然债务。故A错误。《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本题中所谓的房屋买卖,本质上是为借款提供担保,买卖合同是双方串通的虚伪表示,故根据第146条规定,可认定为买卖合同无效,B正确。《民间借贷案件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据此,约定以买卖担保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纠纷处理,若到期不还钱,出借人可以请求拍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以获得的价款偿还债务。由于房屋已经过户登记给了乙,故从对外公示的角度看,可以认为乙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CD正确。

  67、关于融资租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是从事饲料加工的企业,甲将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一并转让给乙,而后,甲、乙之间又签订了20年的租赁合同,厂房设备等继续由甲使用。经查,甲欠某银行1000万元,银行曾经起诉甲,甲败诉,银行正欲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本案中,因为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因此,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B.如果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则如果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则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C.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约定,则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0%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D.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继续支付租金,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失的承租人承担责任。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正确答案:ABC

  解析:《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据此,不能认为承租人和出卖人是同一人而否认融资租赁关系的存在。A项中,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原因不是因为承租人和出卖人是同一人,而是因为甲、乙之间有恶意串通的行为,故错误,当选。《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据此,当租赁物的经营使用需要经过许可的,只要承租人获得许可即可,故B错误,当选。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2条第(三)项规定,“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C错误,当选。《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据此,此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D正确,不当选。

  68、2015年12月,甲公司与丙加工厂约定定作100套办公桌椅。乙公司对该定作的报酬提供了保证担保。2016年2月,甲公司因违法经营被有关机关查处,甲公司因停业整顿不需要桌椅,遂解除合同,丙加工厂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拒绝,丙加工厂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甲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B.因主合同解除,乙公司的担保责任也归于消灭

  C.乙公司应对甲公司解除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D.甲公司解除合同无需经过丙加工厂和乙公司的同意

  正确答案:CD

  解析:《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定作人甲有任意解除权,故A错误,D正确。合同存在担保的,担保责任并不会随着合同的解除而消灭。本题的担保是保证。《担保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当主合同被解除后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担保人也应当负责,B错误,C正确。

  69、甲委托某商贸行代为销售鲜鸡蛋1000公斤,每公斤价格为6.5元,报酬为合同总价格的2%。后来,商贸行以每公斤7.5元的价格销售给了某美食城,为此,多支出了费用3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商贸行之间、商贸行与美食城之间的合同均为行纪合同

  B.商贸行每公斤多卖出1元获得利益由商贸行和甲平均分配

  C.商贸行多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商贸行承担

  D.如果鸡蛋有质量问题,美食城应当向商贸行主张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D

  解析:《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据此,本题中,甲与商贸行之间是行纪合同,商贸行与美食城之间是买卖合同,故A错误。《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据此,在本题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B错误。《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本题没有特别约定,C正确。《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据此,如果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需要承担责任的,行纪人直接承担,故D正确。

  70、村民甲在新获得的宅基地上建了一栋两层的楼房,房屋建成之际,为庆祝乔迁之喜,决定庆祝一番。当天,邻居乙、丙、丁均赶来帮忙。乙在帮甲放鞭炮时,因为过于粗心大意,将手炸伤。丙在搬运摆宴席的桌椅时,不小心撞伤了前来看热闹的小朋友A。丁在去帮忙买酒的回途中,被醉酒驾驶机动三轮车的张某在一转弯处撞成重伤,经查,张某曾经从事牲口的贩卖生意,因为一次被骗,导致现在仍然负债累累,没有经济能力。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乙的损害,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减轻甲的责任

  B.对于小朋友A的伤害,甲应承担责任,同时丙应当与甲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C.对于丁的损害,应当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D.对于丁的损害,甲可予以适当补偿

  正确答案:ACD

  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题中,乙在帮甲放鞭炮时,遭受损害,甲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乙疏忽大意,自己也有过失,故减轻甲的责任,A正确。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丙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此时,被帮工人甲应承担责任,丙的不小心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B错误。第14条第2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据此,在帮工过程中,受到第三人的伤害,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本题中丁受到张某的伤害,应由张某承担责任,但是,张某没有经济能力,此时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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