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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卷二及参考答案_第6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9-23   【

  51、甲、乙、丙以1∶1∶1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共三间,面积同样大小,一人居住其中的一间。对于甲、乙、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如果甲提出将共有的房屋卖掉,乙表示同意,丙认为甲、乙的决定不及于自己居住的一间房屋是有法律依据的

  B.甲、乙决定对房屋铺设木地板,则无论丙是否同意均可以对三间房屋铺木地板

  C.如果甲、乙决定对房屋进行装修,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进行

  D.如果对于房屋进行分割后,丙发现房屋漏雨,进行维修花费600元,则甲、乙应各自承担300元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中,甲、乙、丙对于所有权是按份共有。《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要处分共有物的整体,没有特别约定时,需要经过2/3以上共有人同意,民法中数字后面的“以上”“以下”只要没有特别说明,都是包括本数的。A项中,甲、乙份额已达2/3,可以对于三间房屋整体处分,丙认为不及于自己的一间没有依据,故错误,当选。BC项中的铺地板和装修都是对于房屋进行整体上的事实处分,没有特别约定,经过2/3以上共有人的同意即可整体处分,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据此,分割之后有瑕疵产生的损失,由共有人按照原来的份额来分担,D项中丙因为分得的房屋漏雨进行维修花费的600元,甲、乙、丙按照份额每人应分担1/3的份额,即每人200元,故D错误,当选。

  52、关于抵押设定及其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向银行借款,同时约定甲用自己的一栋房屋做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签订后,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1个月后才能办理抵押登记,于是银行要求甲将房产证交给银行,抵押权自房产证交付之日起设立

  B.乙向银行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乙欲将房屋转让给丁,在没有经过银行同意或丁代为清偿主债务的情形下,登记机关不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C.甲向银行借款,同时约定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为银行设定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如果甲将汽车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则抵押权此时不能实现,只能主张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向银行借款,同时约定以自己的一辆汽车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则在抵押设定后,汽车转移到任何人手中,抵押权人均可追及以实现抵押权

  正确答案:BCD

  解析: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和法定的不动产权利均可设定抵押权。动产设定抵押,抵押合同一生效抵押权就设立,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及法定的不动产权利设定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后,必须办理登记,不登记不能设立抵押权,但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A项中是房屋不动产的抵押,不登记不能设立抵押权,交付房产证不产生设定抵押权的效果,故错误。B项涉及房屋设定抵押之后的转让问题。《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据此,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但是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或者受让人代为清偿,如果两者都不具备,则设定抵押之后的不动产就不得转让,房管登记机关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故B正确。C项中汽车设定抵押,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设定抵押后,抵押人又将该汽车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此时抵押权人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只能基于有效的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正确。D项中汽车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一旦办理了登记,可以对抗所有的第三人,故无论汽车通过转让到何人手中,抵押权人均可追及以实现抵押权,故D正确。

  53、2008年8月8日,甲公司将一辆卡车出租给刘某使用,约定租期为3年。一年前,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抵押合同,将此卡车抵押给乙公司,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租赁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刘某将卡车交给自己,以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尽管抵押权设定在先,并且办理了登记,但是抵押权实现后,刘某在租期内仍然有权继续承租

  B.对于刘某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C.如果甲公司曾经口头告知刘某已经抵押的情况的,损失由刘某自己承担

  D.如果甲、乙公司协商将卡车折价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D

  解析:《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据此,当租赁与抵押并存时,只有当抵押设定在前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之时,实现抵押权时方可打破租赁关系,在拍卖后,新的所有人可以直接解除租赁合同且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本题是抵押设定在前并且办理了登记,一旦实现抵押权,可以直接打破租赁关系,故A错误,D正确。那么,在打破租赁后,承租人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呢?《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据此,关键要看在设定租赁之时,抵押人有没有书面告知已设抵押的情况,已经书面告知的,承租人自己承担损失,没有书面告知的,抵押人承担损失。由于C项中说甲公司曾经口头告知刘某抵押的情况,据此,B正确,C错误。

  54、下列关于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说法正确的是:

  A.通常情况下,在同一动产之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但是,如果留置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权,将留置的财产出质而成立的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B.当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优先

  C.两个都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依据时间先后确定优先顺序

  D.登记了的抵押权依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优先受偿的顺序,登记的优先于没有登记的

  正确答案:AD

  解析:《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之上,三种担保物权并存,通常是留置权优先。但是,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的财产出质以担保自己的债务的,这意味着留置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留置权设定了限制,此时质权优先,故A正确。顺便说明一下,当留置权人将留置的财产出质时,留置权并不会因为丧失占有而消灭,因为此时留置权人构成间接占有。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要区分动产抵押是否办理了登记,如果未办理登记的,质权优先,如果办理了登记的,则与质权按照发生的时间先后来受偿,故B错误。《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据此,C错误,D正确。

  55、关于留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并不是所有的留置权发生都需要牵连关系,但都需要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B.留置权可以通过约定排除适用,留置权人丧失占有或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C.当事人行使若有约定,行使留置权的期限可以短于2个月

  D.如果通过折价方式行使留置权,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

  正确答案:ACD

  解析:《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留置的前提必须是合法占有,但企业留置不需牵连关系,A正确。《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据此规定,留置权确实可以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丧失占有留置权也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留置权人接受或同意的,留置权才消灭,故B错误。《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留置权的行权期间,当事人可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至少给债务人2个月时间,这意味着,如果有约定,可以短于2个月,故C正确。既然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这意味着,如果通过折价行使权利,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故D正确。

  56、关于占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电脑拒不归还,乙的好友丙得知后,直接从甲处将电脑拿走,并交给乙,此时,丙的行为没有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

  B.甲借用乙的电脑,在占有期间被丙盗走,则甲、乙均有权向丙主张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如果电脑被乙丢失,丙拾得后,将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此时,甲、乙均可在知道受让人丁后的2年内向丁主张返还原物

  D.甲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乙使用期间又借给丙,丙将电脑遗失,丁拾得,在使用期间不慎弄坏,交给戊公司维修,但修好后不给修理费,戊公司将电脑留置,此时甲、乙、丙、丁均不得向戊公司主张返还电脑

  正确答案:BCD

  解析:A项中丙的行为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但没有产生需要民法救济的损害后果,故错误。B项中丙盗走电脑的行为,是对甲、乙占有的侵犯,因为此时甲是直接占有人,乙是间接占有人,故甲、乙均可基于占有被侵夺请求丙返还原物,正确。C项中是遗失物被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当遗失物被拾得人转让给第三人占有时,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均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后2年内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此处,其他权利人指的应当是动产的有权占有人。故C项中的甲基于所有权和乙基于有权占有均可依据上述第107条的规定向受让人丁主张返还原物,正确。由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故D项中的电脑虽为遗失物,但送到戊公司修理不给修理费的,戊公司是合法占有电脑,此时留置权成立,戊公司对电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此时,在支付维修费之前,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占有人,均不得请求戊公司返还电脑,故D正确。

  57、甲借给乙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1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另外,乙对丁还享有8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向丙主张20万元,向丁主张8万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自己的名义,以丙为被告,可以将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且在代位诉讼中,丙可以向甲主张丙对乙的抗辩和乙对甲的抗辩

  D.乙、丙约定了仲裁条款,不影响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债权人甲向次债务人丙提起诉讼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都中断

  正确答案:AB

  解析:《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性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本题中,乙对丁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甲不得代位。同时,《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甲对丙行使代位权的,只能主张10万元,故A错误,当选。《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据此,虽然,乙曾经向丙发过催收通知,但是依然构成怠于行权,故B错误,当选。《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据此,代位诉讼债权人甲是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丙,可以将债务人乙列为第三人,若未列,法院可以追加,在甲诉讼丙时,丙对乙的抗辩以及乙对甲的抗辩,丙均可向甲主张,故C正确,不当选。乙、丙之间的仲裁条款只排除乙和丙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上述《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有仲裁条款而不提仲裁的,为怠于行权,此处正是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诉讼的条件,故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于代位权诉讼没有影响。一旦债权人甲起诉了丙,则相当于甲既向乙主张了权利,也相当于乙向丙主张了权利,故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时效均中断,故D正确,不当选。

  58、关于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成功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在履行的范围内,两个债权债务同时归于消灭

  B.在主债权人撤销权中,如乙发现甲放弃债权之日为2014年6月1日,则自2015年6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果甲对乙之间的债权发生在2014年5月1日,则对于2014年5月1日之前的乙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不得撤销

  D.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成功的,诉讼费由第三人承担

  正确答案:ABC

  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故A正确。《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故B正确。债权人可以撤销的行为,必然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关系成立之后,否则不得撤销,故C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故D错误。

  59、2013年5月10日,甲将其对乙享有的2013年1月1日到期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没有通知乙。2013年7月10日,乙将债务转让给戊,7月15日,乙将转让债务的事实告知了甲,甲7月18日表示同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由于甲的债权让与行为没有通知乙,故乙仍然可以向甲履行,甲不得拒绝受领

  B.如果甲的债权让与行为,通知了乙,则甲、乙之间的诉讼时效从通知到达乙之日起中止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于7月18日生效

  D.乙、戊之间达成债务承担的协议后,自7月15日通知到达债权人甲之时,时效中断

  正确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当债权让与没有通知债务人时,债务人依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原债权人不得拒绝,故A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故B错误,D正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债务转让行为,自得到债权人同意之时生效,故C正确。

  60、甲公司与乙幼儿园签订空气净化器买卖合同,约定:净化器的PM2.5去除率应达到95%,验收合格后付款。后乙幼儿园经甲公司同意将合同转让给丙幼儿园。丙幼儿园验收时,发现PM2.5去除率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丙幼儿园有权解除买卖合同

  B.丙幼儿园可以对甲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丙幼儿园可以请求乙幼儿园承担违约责任

  D.乙幼儿园与丙幼儿园之间转让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ABD

  解析:乙、丙幼儿园之间达成的合同转让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乙幼儿园在与甲公司订立合同后,经甲公司同意,乙将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了丙幼儿园,此转让合同经过了甲公司同意,有效,故D正确。在合同转让以后,乙退出了原合同关系,乙需要向丙担保合同本身的真实、合法和有效。丙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若甲履行不合约定的,应当向丙承担违约责任,丙不能因为合同履行不合格向乙主张违约责任,故C错误。由于甲公司需要先交货,丙付款义务在后,故履行顺序在先的甲履行不合约定,丙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B正确。由于交付的净化器远没有达到约定标准,导致丙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丙可以解除合同,A正确

纠错评论责编:chen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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