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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卷二及参考答案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9-23   【

  21、关于合同的成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只要承诺到达,合同一定成立

  B.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C.需要签订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的,自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签订之日合同成立

  D.当事人约定以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一方在合同书上按手印的认定与签字盖章具有同等的效力

  正确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据此,承诺到达,合同不一定成立,A错误,当选,C正确,不当选。《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据此,B正确,不当选。《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据此,D正确,不当选。

  22、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分别欠乙银行借款三笔。第一笔数额为100万元,甲公司以其150万元的设备对该笔借款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第二笔借款数额为50万元;最后一笔借款数额为90万元,也以该机器设备抵押并登记。三笔借款现均已到期,2009年5月12日,甲公司持90万元向乙银行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优先清偿第一笔借款90万元

  B.优先清偿第二笔借款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三笔

  C.优先清偿第三笔

  D.优先清偿第二笔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一笔

  正确答案:B

  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三笔借款没有约定清偿顺序,且均已到期,故优先抵充没有担保或担保数额较少的。第二笔50万元没有担保,应当优先清偿,第一笔有充分的担保,对于第三笔债权进行担保的,是在机器设备上设定的第二顺位的抵押权,故不够充分,因此,优先抵充第二笔后,剩余的40万元应当优先抵充第三笔,故B正确。

  23、下列试用买卖中,关于推定购买表述正确的是:

  A.甲在试用期间,向卖方支付了部分价款,此时,应推定甲同意购买,即使甲与卖方有特别约定也无效

  B.乙在试用期间,将试用物卖给了第三人,此时,应推定乙同意购买,并且乙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C.丙在试用期间,将试用物出租给第三人,此时,应推定丙同意购买,并且丙的出租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D.丁在试用期间,在试用物上设立了质权,并将试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此时,质权人可善意取得质权

  正确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卖合同解释》第4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据此,推定同意购买的情形包括:试用期满保持沉默,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没有特别声明,试用期内出卖、出租试用物或在试用物上设立担保物权的。A项中支付部分价款,原则上推定同意购买,但有特别约定的依约定,错误。B项中使用期间出卖的,推定购买,此时视为有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故正确。C项中试用期内出租视为同意购买,但是出租不是处分行为,更不是无权处分,错误。D项中在试用物上设定质权的,此时推定购买,视为有权处分,故质权人取得质权是继受取得,不是善意取得,错误。

  24、关于租房人的优先购买权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如果甲要出卖房屋,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乙房屋即将出售,此时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果由于甲没有通知乙使得乙丧失此权利,则乙可以主张甲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张三将房屋出租给李四居住,如果在租赁期间,张三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姑姑,李四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C.出租人甲欲出卖房屋,在8月10日通知了承租人乙,直到8月27日,乙也没有表示要购买房屋,此时,视为乙放弃优先购买权

  D.出租人甲出卖房屋没有通知承租人乙,而是直接将房屋卖给了善意第三人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此时,乙不得再主张优先购买权,因为,丙已经善意取得该房屋,但是,在租赁期限内,乙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同时,乙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如果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出卖租赁房屋没有提前通知承租人导致优先购买权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主张出租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故A错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根据第24条第(二)项规定,只有卖给出租人的近亲属的,才能直接排除优先购买权,姑姑不是近亲属,故B错误。C项中承租人接到通知后,超过15日没有表示购买,根据第24条第(三)项规定,视为放弃购买,正确。根据第24条第(四)项规定,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此时承租人不能优先购买,但是可以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同时,由于出租人处分房屋是有权处分,第三人取得是继受取得,非善意取得,故D错误。

  25、甲开发商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甲卖房与乙。办理了预告登记,乙交付全部房款。房屋竣工后,甲公司正欲交房并办理过户登记时,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制执行甲公司的财产,法院将前述房屋查封并拍卖。此时,乙以已经办理预告登记为由提出异议。关于甲、乙、丙三者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乙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所以应当优先保护乙

  B.乙应当优先获得保护,但与预告登记无关

  C.在房屋过户登记前,依然属于甲所有,因此甲的债权人丙可以申请执行该房屋

  D.因为乙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所以丙不能申请执行该房屋

  正确答案:B

  解析:此题貌似考查预告登记的效力,其实,本题涉及的情形与预告登记无关。因为,在消费者购房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情形下,对消费者保护问题有特别的规定。根据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据此,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该优先权又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由此可见,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权利必然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因此,本题中乙的权利最优先获得保护,与是否办理预告登记无关,故B正确,ACD错误。

  26、关于以下几种特殊侵权,表述正确的是:

  A.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经调查,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B.某公园组织元旦游园赏灯会,严格控制了入场人数并进行相应安检,在活动过程中两游人因言语不和大打出手,致使旁边游客的相机落入水中受损。因该损失是在公园内参加该活动时造成,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应由公园承担侵权责任

  C.周某因天气炎热,从商场购买一制冷空调,初次使用时发生爆炸造成人身损害,因周某无法判断爆炸原因,仅能凭购物小票向商场请求赔偿

  D.某研究所在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吴明的治疗费应由某研究所承担

  正确答案:D

  解析:环境侵权中,达标排放只是可能免除行政处罚,不能免除民事责任,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当在公共场所或公共活动中,第三人造成侵权的,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反之,没有过错,则没有责任。B项中组织者严格控制人数并进行了相应安检,故对于侵权的发生没有过错,此时园方没有责任,错误。《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责任,故C错误。《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D项中铅箱作为高度危险物品被遗失,研究所是所有人,故对于铅箱造成的损害,应当由研究所承担,正确。

  27、甲在高速路上自杀,乙醉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发现甲之后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或者制动措施,造成甲的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受害人存在故意,因此责任由甲自负

  B.尽管甲存在故意,但是乙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乙不能完全免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C.乙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

  D.乙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正确答案:B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民法通说认为,当受害人存在故意之时,加害人可完全免责,但是此时受害人的故意必须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加害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出现,不能存在过错。虽然受害人有故意,但是加害人也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题中,甲自杀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故意,但是加害人酒驾且超速驾驶,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此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B正确。

  28、知名法学家李某根据其多年教学经验,创作并出版了学术专著《民法通论》。读者张某对李某非常崇拜,其根据该书的文本制作出了《民法通论》的电子文档,并上传至其个人在某网络的博客中供他人无偿下载。李某知晓后,立即通知网络运营商,并要求其制止张某的传播行为,网络运营商未予理睬。对于李某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全部承担

  B.李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和网络运营商承担按份责任

  C.李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和网络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

  D.李某的损失不应当由网络运营商全部承担

  正确答案:D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当被侵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时,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就接到通知后扩大的损失,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网络运营商在接到通知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故应当就扩大的损失,与网络用户张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一分析,只有D正确。

  29、甲、乙结婚多年,未生育。一日,乙发现自己怀孕,恰逢事业上处于晋升阶段,乙怕怀孕影响自己的事业,于是背着甲偷偷地去医院做了人流。甲知晓后,大怒,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甲的下列请求哪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A.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

  B.因为甲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乙堕胎的行为损害了其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

  C.甲虽然没有丧失生育能力,但仍可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D.根据《婚姻法》第46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

  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五)项规定的是“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A正确。生育的完成需要双方共同配合方可完成,若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自己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另一方进行赔偿,故BCD错误。

  30、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甲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小甲。二女儿乙与有一个3岁女儿(小张)的张帅结婚,作为继母,乙对于小张关怀备至。养子丙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三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丁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小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甲、乙、丙、丁、小甲和小丁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如果二女儿乙也先于李某死亡,则其继女小张也可以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可以不分或少分

  正确答案:C

  解析:《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代位继承人可行使其父母的权利,在第一顺序参加遗产分配,但不是直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根据曾经考查过的真题,如果表述为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选,其意为可以在第一顺位参加遗产分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甲、乙、丙、丁和小甲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小丁不是,故A错误。B项中,大女儿之子是代位继承,没有异议,但是如果乙也先于李某死亡的,其继女小张不可以代为继承,因为《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据此规定,被继承人各种子女的继子女均不可代位继承,因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拟制没有扩及继父母的其他近亲属,故B错误。小女儿是在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此时,小女儿的女儿小丁是转继承人,故C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据此,对于丙是应当不分或少分,不是可以,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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