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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卷二及参考答案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9-23   【

  11、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及适用说法不正确的是:

  A.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普通时效,在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即便超过时效,只要侵权一直在持续当中并且知识产权在法定的保护期间之内,法院应判决停止侵权

  B.分期付款的买卖,自最后一期付款期限届满起算诉讼时效

  C.如果甲对于乙的债权没有关于清偿期的约定,则必须自宽限期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D.合同被撤销之后,返还之债的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C

  解析:知识产权侵权由于往往具有持续性,故其时效的适用具有特殊性。虽然适用普通时效,但是,在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3年的,对方提起时效抗辩的,依然应首先判决停止侵权,若主张赔偿的话,则是自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这3年内的损失可请求赔偿,故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B正确,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据此,没有约定清偿期的合同之债,不一定必须自宽限期届满起算,故C错误,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据此,D正确,不当选。

  12、2007年12月31日,甲被人打伤,但直至2008年4月30日甲才知道凶手是乙。2010年12月5日至2010年12月14日,甲因所在地发生地震,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丧失胜诉权的最后日期是:

  A.2010年12月31日

  B.2011年4月30日

  C.2011年6月14日

  D.2011年5月10日

  正确答案:C

  解析:《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据此,当在时效临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客观事由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之时,会发生时效的中止,且在中止的事由消失后都是再加上6个月,时效届满。本题中,2008年4月30日知道加害人,时效起算,从次日开始计算3年,正常时效届满的时间是2011年4月30日。可是,在2010年12月5日到14日,甲因所在地发生了地震,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此为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且是在时效临届满的最后6个月之内,可发生中止。事由在2010年12月14日消失,从15日开始再加上6个月时效届满,具体日期是2011年6月14日,故C正确。

  13、下列关于加工取得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购得一块木头制成椅子一把,可因加工获得椅子的所有权

  B.甲将乙的一块玉石雕刻成一个精美而价值连城的玉佛,可因加工获得所有权

  C.甲将朋友赠送的树根做成极具观赏价值的根雕,可因加工而获得根雕的所有权

  D.甲将乙的桌子刷了一层油漆,则甲可以因加工获得桌子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

  解析:加工作为添附形态的一种,若通过加工行为获得加工之后动产的所有权,通常需要两个要件:其一,加工的对象是他人的材料,因为自己的材料本就是自己的,不需要通过加工获得;其二,加工行为使得材料价值发生了重大变化。A项木材购来后就已经属于甲,做成椅子,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行为,不是添附意义上的加工,错误。B项中甲将乙的玉石雕刻成价值连城的玉佛,符合加工的两项条件,故正确。C项中树根赠送给甲之后,甲就获得了所有权,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添附意义上的加工,错误。D项中的行为过于简单,没有使得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不构成加工,故错误。

  1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造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是否办理登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没有影响

  C.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可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得抵押,四荒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且必须办理登记,不登记则抵押权不能设立

  正确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设立之时,不需要申请登记,登记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义务,既没有登记生效,也没有登记对抗。故A错误,当选,B正确,不当选。《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个人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或转让,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C正确,不当选。《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分别是:(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用可以抵押的荒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必须办理登记,不登记抵押权不能设立,D项正确,不当选。

  15、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企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协议,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至,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准备行使抵押权。经查,甲企业仅有的一套设备已经出卖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企业将该设备交付给了丙公司,但双方约定的丙公司付款期限尚未届至。对此,下列表达正确的是:

  A.乙银行有权请求丙公司支付设备的价款

  B.甲企业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C.设定此种抵押办理登记的部门应是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D.因为办理了登记,故银行可以直接就甲交付给丙的设备主张优先受偿权

  正确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据此,当约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担保时,就意味着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由于抵押人作为商事主体的特殊性,设定抵押之后,产生的效力与一般动产抵押不同。《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据此,设定动产浮动抵押之后,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也不能对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而且,抵押人也可以处分抵押财产,这都是因为作为抵押人的企业维持日常经营的需要。本题中A项抵押人甲将一套设备出卖给丙,此时,基于合同相对性,抵押权人银行不能向丙主张支付设备价款,错误。既然设定浮动抵押后,不限制抵押人的处分权,故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B正确。本题中的动产浮动抵押,应当办理登记的部门是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错误。既然根据前述第189条的规定,设定浮动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由于丙尚未付款,故丙不能对抗抵押权人,此时,银行可以就机器设备主张优先受偿权。D项中,虽然认为银行可以主张优先受偿,但是,原因不是因为办理了登记,故错误。

  16、下列哪个情况属于不当得利?

  A.养子女对生父母支付的赡养费

  B.甲因提前履行债务而丧失的期限利益

  C.甲在乙结婚时给了500元的红包,而甲结婚时乙没有给红包

  D.甲因售货员的错误而少付了货款500元

  正确答案:D

  解析:A项属于道德义务,没有不当得利,A错误,不当选。B项是自愿提前清偿债务,不能构成不当得利,B错误,不当选。C项是基于习俗而进行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C错误,不当选。D项构成不当得利,D正确,当选。

  17、下列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A.甲主动将摔倒在人行道上的老人扶起

  B.甲儿时被收养,成年后赡养亲生父母

  C.甲为了出行便利,出钱修复邻居家被台风刮倒的院墙

  D.甲的狗将他人咬伤,甲却以为是好友乙的狗咬伤人而赔偿伤者

  正确答案:C

  解析:《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构成无因管理,要具备如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A、B两项是履行道德义务,不成立法律关系。C项中虽然考虑到了自己的利益,但是修复邻居的院墙客观上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正确。D项中甲管理的是自己的事务,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18、甲的母牛走失,被乙拾得,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家暂养。在乙饲养期间,母牛生下一头小牛。乙为饲养这两头牛共支付草料费200元,并造成误工损失300元。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

  B.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

  C.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D.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中,乙作为拾得人,对甲的牛构成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人在返还时,原物与孳息均应返还。因此,乙应将母牛、小牛一并归还。《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通常认为,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乙拾得后细心照顾,支出了草料费并造成误工损失,属于无因管理中必要费用的范围,故乙可以请求甲支付草料费并赔偿误工损失共500元,C正确。

  19、关于定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当事人约定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支持该部分定金的效力

  B.当事人可约定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定金没有交付,而主合同的义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也接受债务人履行的,定金合同不因此而生效

  C.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如果交付了定金,则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D.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合同履行了一部分时,则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正确答案:C

  解析:《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正确,不当选。举例来说,甲与乙签订一份货款为人民币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依约定交付给乙定金人民币15万元。后乙违约没有履行该合同。乙应返还给甲人民币为多少?首先,50万元的20%,即10万元的部分有定金的效力,乙应双倍返还,但剩余的5万元,应原款返还,一共需要返还的是25万元。B项中说明的主合同与定金合同成立的关系。约定交付定金作为合同的条件,是为成约定金。约定了成约定金的,如果不交付定金,原则上主合同不成立,但是,若主合同实际履行的,主合同依然可以有效。由于定金合同的实践性质,虽然主合同履行可以使得主合同生效,但是定金没有交付,定金合同不会因此生效,故B正确,不当选。《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据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均可免除定金责任,C错误,当选。根据前述第12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违约方需要先承担定金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若是不完全履行合同之情形,则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D正确,不当选。举例来说,合同标的额100万元,甲向乙交付20万元定金,如果乙履行了60万元,则违约部分占40%,计算定金责任时,用40%乘以20万元,所得数额8万元的部分双倍返还,即16万元,加上没有违约部分12万元原款返还,乙共需要返还28万元。

  20、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三方约定,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由戊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和戊公司同时约定,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因此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成立

  B.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费用的做法合法

  C.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丙丁之间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

  正确答案:B

  解析: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足以认定合同成立,是否盖章没有影响,故A错误。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向债务人收取费用,是实践中的常见做法,是担保公司的最主要业务内容,当然是合法的,B正确。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题中保证人向债务人收取了费用,并不意味着保证合同本身是有偿的。因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一定是无偿的。既然没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就应认为是连带保证,故C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本题中,约定预先扣除利息的,只是按照实际提供的借款计算本金和利息,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故D错误。

纠错评论责编:chen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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