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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题及参考答案一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3-01   【

  一、简答题

  1.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

  2.简述行政行为的一般效力。

  3.简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几种情形。

  4.简述行政复议不能受理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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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依法享有行政权是行政主体所必定具有的特征。(2)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依法拥有的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3)行政主体能独立承担因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某组 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如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

  2.行政行为一旦成立便对行政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每项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视其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所针对的行政事项及其内容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尽相同。但一般来看,行政行为都具有以下效力:(1)公定力,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予以遵守和服从。(2)拘束力,包括对行政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方面均受其拘束。(3)确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和不可争辩力。(4)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行政行为所具有的上述效力,是根据其性质从理论上对其所作的概括。

  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负连带行政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可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的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4.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申请复议,即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事项有:(1)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3)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但是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除外);(4)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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