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辩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认定、证据提取、适用法律和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持有异议的,有权为自己辩解并提出证据,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予以调查核实。
3.复议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诉讼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索赔权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一)行政处罚设定概述
1.行政处罚设定
从法律上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设定权
行政处罚设定权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创制或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立法配置
1.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而且在第二款中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一条规定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
2.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巳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罚款的限额,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上述规定,设定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处罚设定权的立法限制
1.正面限制
《行政处罚法》条文内明确规定了正面限制。例如规定行政法规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行政规章不能设定授权以外的行政处罚。
2.反面限制
《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处罚权。”这一条的规定就是对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反面限制,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
限制人身的行政处罚 |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
罚款 |
警告 |
其他 |
法律 |
√ |
√ |
√ |
√ |
√ |
行政法规 |
× |
√ |
√ |
√ |
√ |
地方性法规 |
× |
× |
√ |
√ |
√ |
部门规章 |
× |
× |
限额 |
√ |
√ |
地方规章 |
× |
× |
√ |
√ |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指能够享有行政处罚权,进行处罚行为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法定实施主体包括以下三种:
(一)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査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之间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
1.职能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房地产经纪人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