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考试内容及要求】
依照本法分析、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的通过和实行,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一、行政处罚的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惩戒。对实施处罚的主体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性行政行为,对承受处罚的主体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权利。
理解行政处罚的概念应注意以下5点:
①行政处罚的处罚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行政处罚以行政违法为前提。
③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④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行政制裁。
⑤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2..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具有下列特征:
(1)行政处罚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的对象,亦称行政管理相对人。
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行政相对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受行政制裁的人。
(3)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具有惩戒性。
(4)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5)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3.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自由罚。即对违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处罚。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2)行为罚。又称能力罚、资格罚。即以剥夺或限制人的资格为内容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3)财产罚。即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销毁违禁物品等。
(4)声誉罚。即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行政处罚。如警告、通报批评、剥夺荣誉称号等。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等。
①属于声誉罚;②③属于财产罚;④⑤属于行为罚;⑥属于人身自由罚。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3层意思:
①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②处罚依据法定;
③处罚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权利保障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此,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界定为: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但是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折算。
(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陈述权
当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相对人有权如实陈述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事实、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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