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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讲义:第七章第十六节

来源:考试网  [2019年12月25日]  【

  第十六节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考试内容及要求】依照本规定分析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和闭库、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 判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2015年5月26日,根据新的《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了修改。

  一、基本规定

  1.适用范围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2.尾矿库的基本安全要求

  (1)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3.尾矿库的许可管理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二、尾矿库建设

  1.尾矿库建设项目

  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2.尾矿库建设的资质

  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

  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

  (1)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2)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3.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对尾矿库库址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 。”

  5.施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长期保存。”

  “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6.试运行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7.竣工验收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三、尾矿库运行

  1.变更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1)筑坝方式。

  (2)排放方式。

  (3)尾矿物化特性。

  (4)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5)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6)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7)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2.现状评价

  尾矿库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上游式(按照尾矿堆积的地点相对初期坝的位置不同分为上游式、中线式、下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3.安全管理

  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1)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2)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3)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4.应急预案及演练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5.记录保存

  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6.隐患排查治理

  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7.应急处置

  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1)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2)坝体出现严重裂缝、斜塌和滑动迹象的。

  (3)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4)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5)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此外,《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还明确规定:“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

  8.禁止爆破等行为

  为了保证尾矿库的运行安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尾矿库回釆和闭库

  1.回采

  为了保证尾矿库回采的安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闭库时限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3.闭库设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4.竣工验收申请

  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2)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3)有完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5.竣工验收提交材料(略)

  6.闭库后的安全管理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五、监督管理

  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规定要求和“分级属地”的原则,进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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