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节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考试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分析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颁发、延期和变更、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2015年5月26日,根据新的《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
一、基本规定
1.发证范围
本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勘探、开发生产、储运)。
2.许可证的管辖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除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外,还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总公司、集团及下属二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也包括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三级单位)。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二、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1.安全生产条件(略)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受理申请部门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向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规定如下:
(1)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提出申请。
(2)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提交的资料(略)
三、受理、审核和颁发
1.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2.审核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 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颁证
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5)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和变更
1.延期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初次申请时相应的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2.直接办理延期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4)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3.许可证变更的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变更单位名称的;
(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3)变更单位地址的;
(4)变更经济类型的;
(5)变更许可范围的。
4.许可证变更提交的资料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变更申请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监督管理
1.跨省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为了加强跨省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2.实行安全许可证的目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目的,是保证非煤矿矿山企业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凭证,为了保障非煤矿矿山达到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许可证的管理
为了加强许可证的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4.撤销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注销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终止生产活动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6.申请许可证的禁止
为了防止申请者故意隐瞒情况骗取许可证,根据《行政许可法》等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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