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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四章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5月27日]  【

  第五节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动法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止责任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止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止水平。

  2、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作预算。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是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内容;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⑥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6、……保证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诉劳动者。

  8、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9、职业病的诊断内容包括: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因素。

  1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11、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①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②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③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12、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时卫生行政部门临时控制措施:①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②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③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13、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4、用单位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劳动法原则:①合法原则;②公平原则③平等自愿原则;④协商一致原则⑤诚实信用原则。

  2、口头合同是用人单位承担不签定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公平是法律的价值选择之一,也是社会公德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原则重大帝王条款。

  3、工会的作用:集体协商机制

  4、劳动者的权力:批评、检举、控告权;劳动合同解除权;获得经济补偿权。

  5、用人单位的权力:①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②依法约定服务期和竟业限制权力;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6、试用期:合同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合同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的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完成一定任务的和不超过3个月的,不得有适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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