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的基本特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处罚性。
3、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4、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然而实际上并不危害社会,不负刑事责任,如: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返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的要件: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③ 犯罪主体一般为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大型群体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不报、谎报事故罪
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1)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情节特别恶劣”的是:①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③其他造成特别恶劣的情形。
7、矿山安全事故发生后,帮助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是积极参加者,以共犯论处。
不报、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
(1)“情节严重”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②实施行为,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a、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是逃匿的;c、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d、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的图纸、记录、计算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2)“情节特别严重”的是:①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②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③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房地产经纪人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