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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四章

来源:考试网  [2017年5月27日]  【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的基本特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处罚性。

  3、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4、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然而实际上并不危害社会,不负刑事责任,如: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返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的要件: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③ 犯罪主体一般为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大型群体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不报、谎报事故罪

  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1)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情节特别恶劣”的是:①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③其他造成特别恶劣的情形。

  7、矿山安全事故发生后,帮助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是积极参加者,以共犯论处。

  不报、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

  (1)“情节严重”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②实施行为,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a、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是逃匿的;c、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d、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的图纸、记录、计算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2)“情节特别严重”的是:①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②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③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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