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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讲义:第七章第十三节

来源:考试网  [2019年12月24日]  【

  第十三节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考试内容及要求】依照本规定分析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2018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重新修订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规定

  1.适用范围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明确:“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培训管理体制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3.安全培训主体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明确:“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二、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1.培训计划和费用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2.培训组织

  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报告事项: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3.培训档案

  1)从业人员档案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1)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3)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4)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5)其他有关情况。

  2)煤矿企业档案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时间、地点;

  (3)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

  (4)课程讲义;

  (5)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

  (6)综合考评报告等;

  (7)其他有关情况。

  另外,《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还明确:“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6年以上 ,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保存3年以上 。”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副职领导)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资历要求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3.安全培训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培训可以自行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进行。

  4.考试内容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

  (3)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5.考核标准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明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考核标准,建立省级考试题库,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6.考核管理~分级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7.考核时间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先岗后职)。

  同时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t料。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有关人员资质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8.考核发证

  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试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发证管理: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简称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3年考核一次。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1.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明确: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种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并适时调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范围。

  目前,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列入该规定的附件,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检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学历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3.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

  4.考核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实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培训时间

  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6.考核发证

  参加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向其工作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及其有关材料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试。考试满分均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和编号。

  7.延期换证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专门培训,持培训合格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考核发证部门或者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经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8.重新考试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补发和信息变更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原考核发证部门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新。

  五、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1.其他从业人员范围及学历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同时规定,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安全培训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煤矿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能力。为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为了统一规范,《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明确:“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4.安全培训组织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其中,对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其所在煤矿的上一级煤矿企业组织实施;没有上一级煤矿企业的,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5.培训时间及发证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实习规定

  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 ,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

  7.重新上岗规定

  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监督管理

  1.公布和举报。

  2.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的检查。

  (1)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2)按照本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

  (3)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

  (4)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7)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8)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3.抽查制度

  为了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建立了考核部门的抽查制度。

  4.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明确: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信息虚假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被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5.禁止扣押规定

  为了防止煤矿企业随意扣押,《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明确:“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变更工作单位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6.信息共享

  为了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和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明确:“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情况,及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抄送同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七、法律责任

  1.煤矿企业有关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限期改正,5万元一下,逾期未改,5万~10万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未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培训;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无证作业的。

  2.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培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万~3万元:未建培训制度或计划;无培训机构或者未配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培训资金不符合;未按大纲培训;不具备自主培训或者委托无条件的机构培训;机构未按大纲或者为考试就发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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