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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四章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5月27日]  【

  第三节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分为5类: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2、一般许可是运用最广泛的的一种行政许可,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许活动。

  3、一般许可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通常没有数量限制。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环境。

  4、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除法律规定外,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5、认可的主要功能是:为提高从业者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而设,没有数量限制。

  6、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等进行核对、判断和审查确定。

  7、登记的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登记事项没有数量限制。

  第四节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劳动者享有的权利:①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休息休假的权利;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⑥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女工保护:一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三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四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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