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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三章

来源:考试网  [2017年5月27日]  【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凡是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遵守该法的规定。 探明180余种矿产资源

  2、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海洋,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3、《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4、《矿山安全法》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2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的直线水平距离符合安全规程。

  5、《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6、矿长(矿务局局长、矿产公司经理)的职责:①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②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③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④采取有效的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⑤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⑥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⑦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⑧及时、如实的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7、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8、矿长报告的的情况:①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②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③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④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⑤重大事故处理情况;⑥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

  9、矿山企业职工享有的权利:①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②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公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③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矿长安全资格考核的内容:①《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②矿山安全知识;③矿山生产管理能力;④矿山事故处理能力;⑤安全生产业绩。

  11、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12、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13、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

  14、《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15、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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