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2、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
3、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程序法定);(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权利保障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超过3万元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6、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的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
7、行政处罚的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一般管辖和属地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
我国绝大多数行政处罚适用地域管辖(又称一般管辖和属地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8、应受处罚的要件:(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3)依法应受到处罚。
9、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又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0、不予处罚的情形:(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是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2、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3、当事人对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1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5、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2)不当场缴费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16、行政处罚实行强制执行的三种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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