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后付款且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1)6月20日,乙公司为支付技术服务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乙公司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2)7月20日,丁公司为支付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
(3)11月25日,戊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其与甲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并出具了拒绝证明。考虑到乙公司实力最为雄厚,戊公司首先向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乙公司拒绝。
(4)11月27日,戊公司又向己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己公司仅同意支付汇票金额,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合法。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丙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丙公司)为被保证人。
3.己公司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己公司拒绝支付利息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合法。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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