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执业药师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辅导资料 >>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二十八章第三节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预习讲义:第二十八章第三节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05月19日 ]  【

  2.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的管理

  ①应当载明的内容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②正本与副本

  《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遗失与补发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④缴销

  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⑤建档保存

  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12
责编:hanbing

报名通关必备

  • 姓名
  • 电话
  • 邮箱
在线题库
  • 医药考试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