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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印发_第7页

来源:国家药监局  [ 2021年06月25日 ]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注册执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在特定地区有效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在特定地区注册执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2.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样式)

  3.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执业药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5.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210624111721125.html

责编:h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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