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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印发_第3页

来源:国家药监局  [ 2021年06月25日 ]  【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执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首次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件1);

  (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明;

  (四)执业单位开业证明;

  (五)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注册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在线提交注册申请或者现场递交纸质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明确上述材料形式要求。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如实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第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注册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注册许可决定,应当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等予以公开。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注册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附件2)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 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逐步缩短注册工作时限,并向社会公告。

责编:h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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