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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印发_第5页

来源:国家药监局  [ 2021年06月25日 ]  【

  第五章 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依法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应当对执业单位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活动进行监督,保证药品管理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执业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专业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决定,提出劝告、制止或者拒绝执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执业药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执业药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二)在执业范围内,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制定和实施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提供药学服务;

  (三)参加执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对执业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表彰和奖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

  (二)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三)廉洁自律,维护执业药师职业荣誉和尊严;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执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按要求参加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责编:h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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