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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精选500题:刑事诉讼法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9-01-24   【

  3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

  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答案:D

  解析:该题目笼统的考察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并没有区分公诉还是自诉。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概括的讲,两者的介入时间并没有差别。根据《刑事诉讼法》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两者都是: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诉案件随时介入。因此,A是不正确的;其次,关于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差别待遇。《刑事诉讼法》32条、4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41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3条,对辩护人的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性规定,同时该解释的第47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因此,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是相同的,B显然不正确。第三,关于辩护人与代理人是否出席法庭是否不同的问题。答案是非常明确的,两者都有权出庭,参加法庭调查与辩论等等。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因此C是不正确的。两者承担的诉讼职能的差异则是根本性的差异:《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D是正确的。

  32.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答案:C

  解析: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犯罪人+犯罪行为”。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不是可以单独地、直接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的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结合本题目,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并不能单独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A属于间接证据;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由于该陈述只涉及到犯罪的危害后果(犯罪行为),并没有指出谁是犯罪人,因此,只揭示了部分案件事实,并没有揭示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D中的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该结论也只能证明被告人到过现场,并不能证明他曾经投过毒,因此也是间接证据。C中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该录像揭示了案件的主要事实,即有犯罪人也有犯罪后果(也即犯罪行为),因此属于直接证据。

  33.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于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

  答案:A

  解析: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根本性差异表现在性质不同。司法拘留是一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碍诉讼活动的严重行为而采取的。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据此,BC都是错误的,它们没有区分三种拘留之间的性质,A的表述是正确的。另外,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以及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拘留一般依法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所以D也是错误的。

  34.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

  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

  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答案:D

  解析:本题目考察的是强制措施的变更,是采取取保候审但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同时,常某涉嫌的投毒杀人案,可能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因此,对常某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5.某县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不适用刑事诉讼法

  B.尽管在侦查阶段孙、李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孙已给付,法院仍然可以受理李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C.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决定查封被告人财产

  D.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不论是否当庭执行完毕,审判人员都必须制作调解书

  答案:B

  解析: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由于附带民诉的“附带性”,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文的规定;又由于附带民诉的本质是一种民事诉讼,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A是错误的。其次,关于附带民诉的调解问题,注意三方面问题:调解的阶段、调解书的制作以及调解后的反悔问题。该题目全部考察到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据此,附带民诉的调解在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都可以进行,而法院的调解则具有终局性,前两者则不具有该法律效力,因此,B显然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6条的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D是错误的,附带民诉的调解不必然制作调解书。第三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所以,题目中的C“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决定查封被告人财产”显然是错误的。背后的原理在于,附带民诉的本质是民事诉讼,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理应不能介入财产的查封问题。

  36.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应予受理。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中止审理

  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C.宣告范某犯有诽谤罪并处以刑罚

  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查找范某下落

  答案:B

  解析:本题中,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暗示了本案是一个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8条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本案的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恰恰符合第五款的规定,因此,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B是正确的。考生还需要注意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本案是公诉案件,遇到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的情况,结果则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案件经审查后,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37.某县公安机关收到孙某控告何某对其强奸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何某没有强奸的犯罪事实。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不予立案

  B.要求孙某撤回控告

  C.撤销案件

  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答案:A

  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如果有上述五种情形,在侦查阶段一般是撤销案件。但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进一步作了细化性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由此,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则不予立案。

  38.某县人民法院在审判胥某抢劫案的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证明胥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法院接到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时,合议庭已经进行了评议,但尚未宣告判决。县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B.作出不准撤回起诉的裁定

  C.可以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D.应当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答案:D

  解析:第一审程序中的撤诉包括两类:公诉案件的撤诉与自诉案件的撤诉。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作了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后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8条作了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由此可见,无论是自诉还是公诉案件的撤诉,法院都要进行审查。尤其注意的是,审查的内容并不同:公诉案件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自诉案件要审查撤诉的自愿性。所以,D是正确的。

  39.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

  A.刘某系未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刑事诉讼程序就分为两类:普通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与简易程序。本题目就是通过问为什么不适用简易程序来考察两种程序在适用条件上的差别。《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何种情形下适用简易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第1条作了初步的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必然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此,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完全跟着检察院的意见走。因此,D是错误的。至于A和B法律根本没有作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对简易程序作了排除性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C项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显然属于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是正确的。

  40.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决宣告时叶某表示不上诉。其被解除羁押后经向他人咨询,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于是又想提出上诉。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叶某已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诉

  B.需经法院同意,叶某才能上诉

  C.在上诉期满前,叶某有权提出上诉

  D.叶某可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但因一审判决未生效,需对他重新收押

  答案: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由此可见,既然被告人的上诉既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如果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前,有不同的意思表示一一既有上诉的意思表示也有不上诉的意思表示,那么,到底以何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2条进一步作了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判决或者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由此,在本案中,只要是在上诉期满前,叶某就有权提出上诉。

  41.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当作出哪种决定?

  A.准予担任辩护人

  B.不准担任辩护人

  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

  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

  答案:A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以被告人张某的妹妹可以担任张某的辩护人,另根据该法第28条和第31条规定,翻译人员适用回避的规定,因此,张某的妹妹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所以不能担任张某的翻译。

  42.王某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刘某与自己是邻居,两家曾发生过纠纷,遂申请刘某回避。对于刘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A.公安局局长

  B.检察院检察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委员会

  答案:B

  解析:该案涉及报复陷害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六)的规定,报复陷害罪依法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本案中侦查人员刘某属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因而应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其回避,选择B项。

  43.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W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对于管辖权争议应当层报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甲省与乙省在法院系统中的共同上级,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因此选D.

  44.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

  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这法院

  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

  答案:A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本案属于公诉案件,A区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退回原公诉检察院。故选A.

  45.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涉嫌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对于该事实,乙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告知公安机关

  B.应当告知检察机关

  C.甲应当告知人民法院

  D.应当为被告人保守秘密

  答案: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并非追诉人,无追诉义务,只要不存在伪造、销毁证据情形,即不会触犯刑律。所以该律师无义务将该事实告知司法机关。本题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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