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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试题及答案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9-23   【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我国行政法规中经常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犯罪和刑罚

  B.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因为该规定没有明确描述诈骗罪的罪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

  C.死刑因为被许多国家视为残虐的刑罚而被废除,因此我国刑法典保留死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D.如果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刑罚”,这种规定属于绝对不定刑的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正确答案:D

  解析:A项错误。行政法规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一种援引。我国刑法只有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没有附属刑法。因此,我国只有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法规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作援引性规定。 B项错误。刑法分则中的罪状可以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四类。《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属于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简单罪状,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因为没有必要详细描述诈骗罪的特征,公民凭着国民的一般法感觉就能知道和判断。 C项错误。死刑是否属于违背人道主义的残虐刑罚,各国根据本国国情有不同的判断和取舍。目前,我国认为死刑不属于残虐刑罚,但也对死刑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就是例证。因此,我国刑法典保留死刑,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项正确。绝对不定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犯……罪,判处刑罚”,不规定刑罚的种类,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D项中如果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刑罚”就属于只规定了犯罪而没有规定刑罚种类的绝对不定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本题答案:D。

  2、王某(13周岁)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逃到朋友李某(17周岁)处寻求躲藏。李某收留了王某,但1个月后被警方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王某以强奸罪论处

  B.对王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C.对李某以窝藏罪论处

  D.对王某不作犯罪处理,因此王某不属于犯罪分子,李某不构成窝藏罪

  正确答案:C

  解析:A项、B项错误。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即使客观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也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具有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受到损害的结果,却仍然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的故意。但因为王某只有13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具有主观(责任)阻却事由。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对王某也就不能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C项正确,D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10条对窝藏罪的规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此处的“犯罪”包括行为人只符合窝藏罪这一犯罪构成中的客观阶层要件,而不符合主观阶层要件的情形。因此,虽然王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客观阶层要件,李某在王某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后,收留王某以躲避刑事追究的行为,属于窝藏罪,应当以窝藏罪论处。 本题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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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以伤害故意将王某打得重伤昏迷,离开现场时出于习惯随手扔掉烟头,未料到竟引起火灾,烧死了王某。甲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乙以伤害故意将李某打成重伤,然后离开现场。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乙的哥哥来到现场。李某的哥哥也来到现场欲抢救李某,但乙的哥哥不许其进入抢救,导致李某死亡。事后证明,如果李某的哥哥抢救,则李某不会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绑架吴某,警察前来营救。警察由于重大判断失误,竟将吴某误以为是丙,将吴某开枪打死。丙的行为与吴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丁放火引起大楼火灾,消防队员实施正常的灭火行为,其中一名消防队员被火烧死。丁的放火行为与消防队员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中A项错误。A项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需要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判定。第一,先前行为是甲以伤害故意对王某实施的重伤行为,对王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火灾,不是扔烟头,发生火灾很异常;第三,介入因素即火灾对王某死亡的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王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先前行为即甲对王某的重伤行为与王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B项错误。B项也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需要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判定。第一,先前行为是乙对李某的重伤行为,制造了致命危险,但是当救助行为出现后,该危险便变得不致命了,也即先前行为对最终死亡的作用变得不大了。第二,介入因素是乙的哥哥不许抢救李某的行为,属于第三人行为,该行为比较异常,因为根据一般人的认识,乙对李某重伤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并不必然或者通常会引起另一个人如乙的哥哥的阻断救助的行为。另外,即使是根据行为人的特别认识,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后,乙的哥哥的阻断救助行为也超出了乙的预见范围,乙也不能特别认识到会有乙的哥哥来阻断李某的哥哥的救助行为。故乙的哥哥的阻断救助行为作为介入因素很异常。第三,介入因素即乙的哥哥的阻断救助行为对李某死亡的作用大,先前行为与李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先前行为即乙的重伤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项错误。C项也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需要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判定。第一,先前行为是丙对吴某的绑架行为,对吴某死亡的作用小,二者无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警察出于重大误判的开枪行为,属于第三人行为,该行为比较异常,先前行为与吴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第三,介入因素即警察出于重大误判的开枪行为对吴某死亡作用大,先前行为与吴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先前行为即丙对吴某的绑架行为与吴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项正确。根据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危险的实行者是消防员,消防员对危险有认识能力,但是,消防员对危险没有自如的避免能力,因为进入火场灭火是其职责,因此消防员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消防员,只能归属于放火者。 本题答案:D。

  4、甲在家里用菜刀要杀死妻子,在将妻子打倒后,准备举刀砍时,他们的两个孩子(一个6岁,一个10岁)走进来。两个孩子死死抱住甲的腿,哭喊着乞求不要杀妈妈。甲看到孩子那可怜的样子,感到实在无法在孩子面前杀死妻子,便放下刀无奈地走了。甲的行为构成(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对象不能犯

  正确答案:B

  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甲当时能够继续犯罪,属于能够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中止,而非未遂。 C项错误。本案中,由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没有发生妻子死亡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既遂。 D项错误。对象不能犯是指因为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甲的故意杀人行为针对的是其妻子,也即存在犯罪对象,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对象不能犯。 本题答案:B。

  5、甲将乙(6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的父亲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的父亲已经报案,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到了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B.丙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甲丙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继行为怎样构成共同犯罪,其关键在于承继行为加入的时间必须是在犯罪既遂之前。承继行为成立怎样的共同犯罪,需要具体分析。其中,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则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 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以看出,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属于刑法规定的结合犯,属于科刑的一罪。本案中,甲绑架乙后,杀害乙的行为只构成绑架罪。 B项错误。如A项所述,甲属于结合犯,丙仅以帮助的故意参与后一甲杀死乙的犯罪的,仅成立后一犯罪。因此,丙不构成绑架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C项错误。甲丙不构成绑架罪共犯,因为丙没有绑架乙的意思。同时,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本案中,甲以向乙父勒索财物的目的将乙绑架到自己家中,已经构成了绑架罪既遂,后来丙参与杀害乙的,不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因此,甲丙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D项正确。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丙共同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并且均是以杀人的故意实施的,由于绑架后杀死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只构成绑架罪,甲的罪名是绑架罪,乙是故意杀人罪。但二人就相同的故意杀人罪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本题答案:D。

  6、甲是一名护士。朋友乙请求甲私下为其子丙治疗网瘾。甲便在乙家中为丙治疗。由于方法不当导致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触犯医疗事故罪

  B.甲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触犯非法行医罪

  D.甲无罪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罪数的认定,解题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犯意、法益和罪名的个数。 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罪的成立,需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也即存在重大过失。本案中,护士甲由于治疗网瘾的方法不当致丙死亡,是因为其在治疗过程中没有选择最佳治疗方案导致的,应当认定甲存在过失,但不应认定甲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甲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B项正确。护士甲作为专业的医护人员,应当认识到若选择的治疗方法不当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生命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发生,却由于疏忽而没有认识到,选择了不当方法进行治疗,导致患者丙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丙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成立非法行医罪需要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有反复、持续实施医疗行为的意思,若只是偶然为他人治病的,不构成本罪。本案中,护士甲偶然一次为丙治疗网瘾致其死亡的,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D项错误,如B项所述,甲由于方法不当致丙死亡的,其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珍贵法益,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值得刑法处罚。因此,甲构成犯罪。 本题答案:B。

  7、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对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必须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B.对严重贪污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C.附加于管制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

  D.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刑期是终身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剥夺政治权利这种附加刑的适用方式。 A项错误。必须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种附加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需注意的是若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A项中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主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于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B项正确。我国《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个概括规定,可以包括严重经济犯罪、严重贪污贿赂犯罪、严重渎职犯罪等的犯罪分子,也即只要是严重犯罪,均可以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B项中,对严重贪污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项正确。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D项正确。我国《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此,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本题答案:A。

  8、下列情形,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的有(  )

  A.甲为了强奸妇女而使用暴力,明知暴力手段可能会导致妇女死亡仍予以放任,导致妇女死亡

  B.乙强奸妇女时,被妇女咬断舌头,恼羞成怒,掐死妇女

  C.丙强奸妇女后,为了灭口杀死妇女

  D.丁强奸妇女后,妇女羞愤自杀

  正确答案:A

  解析:强奸致人死亡是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罪,其成立的条件有(1)死亡结果必须是强奸行为导致的。强奸行为,指的是带着奸淫目的实施的暴力和奸淫行为。(2)因果关系。强奸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主观心理。由于强奸行为包括暴力行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可以是故意所为。(4)致人死亡的“人”。只包括被害人。 A项,甲的强奸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 B项,这里的乙杀死妇女的行为已经不能评价为强奸行为,而是独立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对乙应定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并罚。 C项,丙杀死妇女的行为已经不能评价为强奸行为,而是独立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对丙应定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D项,该死亡结果应归因于妇女的羞愤,而非丁的强奸行为,强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丁的行为不构成强奸致人死亡。 本题答案:A。

  9、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将李某(16周岁)欺骗至游戏厅打游戏,然后给李某父亲打电话:“我绑架了你儿子,赶紧汇钱到我账户,否则杀了他!”甲构成绑架罪

  B.乙和王某商议,共同“搞点儿”王某父亲的钱。由乙打电话给王某父亲:“我绑架了你儿子,赶紧汇钱到我账户,否则杀了他!”王某父亲不相信,王某便在电话里伪装自己被绑架。乙构成绑架罪

  C.丙将儿子从岳父处悄悄接回来,然后打电话给岳父:“儿子被绑匪绑架了,他们问我要钱,不给钱就杀了小孩,你赶紧给我打钱。”岳父相信便打钱给丙。丙构成敲诈勒索罪

  D.丁偷盗一个婴儿准备出卖,但是卖不掉,便恐吓婴儿父母,声称不给钱就杀了婴儿。丁构成拐卖儿童罪和绑架罪,并罚

  正确答案:D

  解析:A项,甲对李某父亲虚构事实对李某父亲以恶害相通告勒索财物,李某父亲一方面产生了认识错误,即儿子被绑架了;另一方面,产生恐惧心理,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 B项,与A项类似,乙和王某虚构事实敲诈勒索,这些事实既是虚假的,又让人恐惧,行为既符合诈骗罪又符合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注意,绑架罪的实行行为要求实质控制人质。 C项,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模式是:实施恐吓行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的恐惧心理来源于绑匪的恐吓,岳父的恐惧不是来源于丙,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丙虚构事实的行为使岳父交付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项正确。 本题答案:D。

  10、新娘刘某因忙于进行婚礼,将小手包交给伴娘王某帮自己拿着。婚礼期间,小手包中手机响了,王某在替刘某接电话时发现手包中有一条金项链,便放进自己口袋,将小手包放在刘某卧室柜子上便离去。王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侵占罪

  C.职务侵占罪

  D.无罪

  正确答案:A

  解析:伴娘王某是占有辅助人,小手包虽然与新娘刘某有一定距离,实际上仍在主人实力控制之内,小手包实际仍是主人刘某在占有,王某只是占有辅助人,而伴娘王某将该财物金项链脱离主人占有范围,放进自己口袋,变成自己占有,所以是盗窃罪,A项正确。不是职务侵占罪,因为王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所盗窃之物也不是自己在占有。也不是侵占罪,因为王某并不是小手包的占有人,小手包实际仍是刘某在占有,BCD项错误。 本题答案:A。

纠错评论责编:chen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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