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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模拟试题五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10-20   【

  11.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决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乙二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

  B.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

  C.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宣告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

  D.如甲公司应归还价款,它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答案:AD

  解析:A项对,宣告合同无效又翻译为解除合同,合同一经被解除,即解除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

  B项错,买方或卖方采取其他违约补救措施,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如买方或卖方可以既宣告合同无效,又要求损害赔偿,虽已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其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受此影响。

  C项错,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D项对,解除合同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收益。即卖方应归还所收取的货款的利息,买方应归还由于使用货物或转卖货物所得的收益。

  12.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及其影响及时通知甲公司

  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因均属违约

  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规定的免责情形,免责的情形即通常所说的不可抗力,公约的用语是“不能控制的障碍”。根据公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因不能控制的障碍而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的能力的影响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否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因此,本题A项毫无疑问是正确的。B项是否正确呢?题干中交待了乙公司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即使乙公司解除合同,但由于其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公司的行为已经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因此乙公司对由于甲公司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所以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C选项错误,如果发生不能控制的障碍并及时通知对方,一方可以不履行义务。

  D选项正确,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13.甲、乙、丙三国为邻国,于2005年5月缔结筑路条约,规定甲国提供资金500万美元,乙国提供人员、技术并施工,在丙国境内分两期修建连接丙国与甲、乙两国的公路。条约规定,该公路归丙国所有,甲、乙、丙三国共同使用并分享50年收益。2006年7月一期工程完成。同年9月,因百年不遇的洪水和泥石流,竣工地段的地貌完全改变,二期工程已无法按约定继续进行。对这种情况,筑路条约中没有相关约定。甲、乙、丙三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上述情况表明该筑路条约存在缔约错误,因而该条约自始无效

  B.甲、乙、丙三国仍然有继续履行条约的义务

  C.丙国须对甲、乙两国此前投入的资金予以补偿

  D.若该条约终止执行,已经竣工公路的所有权将处于不确定状态

  答案:ABCD

  解析: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是情势变更。情势变迁是指条约缔结后,出现了在缔结条约时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的情况,则缔约国可以终止或退出该条约。根据本题题干中给出的信息,该条约无法继续履行不是因为甲乙丙中的任何一方或全体当事人之间的过错造成的,而是完全由于自然灾害所致。因此,属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情势变更的情况。因此,当事国可以终止履行该条约。因此,AB项说法错误。

  另外,“情势变迁”是“条约必守”的一个特殊例外。为了防止滥用情势变迁原则,保持较稳定的条约关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1)缔约时的情势必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2)缔约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3)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4)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5)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一个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这个国家就不能援引情势变迁终止或废除有关条约。本题中,丙国并没有违反条约的义务,因此,丙国无义务对甲乙两国此前投入的资金予于补偿。因此,C项说法错误。

  甲乙丙三国在签订该条约时,应该明确约定了公路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已经竣工的公路的所有权属于丙国所有,不属于所有权不确定的状态。因此,D项说法错误。

  14.为提高对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裁判的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相关的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根据该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受诉法院如决定拒绝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应在作出相关裁定前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B.受诉法院如决定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则无需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

  C.该制度适用于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重新仲裁的情形

  D.该制度适用于认定涉及港澳台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因此,A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据此可知,如果法律决定执行仲裁裁决的话,则无须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因此,B项说法正确。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重新仲裁情形也是属于不执行或拒绝执行裁决的情况,因此,也适用该上报制度。因此,C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因此,D项说法正确。

  1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会涉及到货物风险的转移。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有关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按照公约要求的方式被注明的前提下,关于风险转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如果双方对需要运输的货物没有约定特定的交货地点,则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B.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风险自买方收到货物时转移到买方

  C.卖方经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D.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

  答案:B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 (1)项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因此,ACD项说法正确。

  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因此,B项说法错误。

  16.甲国公民大卫到乙国办理商务,购买了联程客票搭乘甲国的国际航班,经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转机到乙国。甲国与我国没有专门协定。根据我国有关出入境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大卫必须提前办理中国过境签证

  B.如大卫在北京机场的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

  C.如大卫不出北京机场,无论其停留时间长短都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

  D.如大卫在北京转机临时离开机场,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

  答案:BD

  解析:《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6条规定,“……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因此,本题BD正确。

  注意:《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009年和2010年连续两年进行了考查,考生应重点关注。

  17.某批中国货物由甲国货轮“盛京”号运送,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盛京”号在公海航行时与乙国货轮“万寿”号相撞。两轮先后到达中国某港口后,“盛京”号船舶所有人在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万寿”号,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万寿”号赔偿依其过失比例造成的撞碰损失。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碰撞损害赔偿应重叠适用两个船旗国的法律

  B.“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

  C.“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

  D.“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

  答案:CD

  解析:A项错误,因为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都适用船旗国法律,不同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适用法院地法。

  本题中, “万寿”号的船旗国为乙国,“盛京”号的船旗国是甲国,不同国籍的船舶在公海碰撞,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因此,B错误,C正确。

  D项正确,因为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海商法》是允许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法律的,本题中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所以运输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

  总结: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原则)

  (一)人的侵权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3)中国法不认为在中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双重可诉原则,行为地+法院地)

  (二)船舶侵权

  (1)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都适用船旗国法律(国际通行做法);

  (3)(不同国籍)公海上发生的碰撞,适用法院地法;

  (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法院地法;

  (三)航空器侵权

  (1)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法院地法。

  一句话:侵权行为地法是原则,人可以适用共同属人法,船必须适用共同船旗国法,公海发生的侵权,本来也想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可惜公海是一个无法无天的地方,侵权行为地没有法,所以只有适用法院地法了。

  18.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中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保兑。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并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丙银行将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 B.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

  C.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D.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答案:BD

  解析:A项错误,UCP600第6条C项规定,“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在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因此,保兑行的保兑义务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相反,保兑行的出现原因之一就是在开证行破产时,受益人信用证项下的利益能得到保证。所以,BD项正确,C项错误。

  补充:

  (一)UCP600对UCP500的修改

  (1)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

  (2)明确规定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兑付是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

  (3)规定银行审单期为收单翌日起5个工作日

  (4)单证不符时,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5)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

  (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申请人需提供存在欺诈的证据与担保;

  (2)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3)一般只要出现已经付款、承兑、议付的情况,法院就不能再发止付令;(如果外国有关银行已经议付、承兑或付款,我国法院再发止付令,将会影响我国银行在国际上的信用)

  (4)信用证内部纠纷(信用证流转中的纠纷)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没选择时适用UCP600和其他惯例;信用证外部纠纷(开立信用证过程中的纠纷)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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