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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主观题强化练习卷(5)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9-09   【

  【参考答案】

  1、(1) 甲、乙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 依公示、公信原则,丙信赖了该房产公示的权利状态,并且甲和丙之间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已经进行了公示(登记),故丙取得房产所有权。甲、乙对房屋具有共同共有关系,甲未与乙协商私自处分该房产,乙得追究甲的侵权责任。

  2、(1) 甲、乙的合同被撤销,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 丙依公示、公信原则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3、(1) 房屋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必须办理登记。乙虽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未办理登记,故未取得所有权。

  (2) 丙虽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仍有效,且租期未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丙替代甲成为出租人,应承受该租赁契约,故乙有权拒绝腾房。

  4、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比如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生效判决等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是乙虽然取得了房地产的合法权利,但没有进行登记,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5、(1) 甲、乙与丙之间合同的标的物为赃物,依《民法通则》第五十五、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甲、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2) 丙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取得该骆驼的所有权。本案中,虽然丙取得骆驼时系出于善意,且基于交易行为,支付了对价,但因标的物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丙无法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骆驼的所有权。

  (3) 甲、乙应当将所得价款返还给丙。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6、本案中,丙从乙处购买摄像机时不知乙为无权处分人,丙支付了合理的价格,而且已经受让了该标的物的占有,该摄像机属于法律上允许自由流通之物,乙丙间的买卖行为没有瑕疵,故丙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摄像机的所有权。甲物权向丙进行追索。至于乙出卖该摄像机的行为,构成了对甲财产的侵害,对此,甲可向乙提出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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