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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卷八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3-28   【

  【案例五】某日18时,刘某(女,40岁,本地人)因在其帮忙的胜利宾馆(依法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注册登记)3楼与一熟人招呼,忽然被该镇派出所着便衣的两名民警和一名协警人员以涉嫌卖淫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刘某进行辩解并提出要求查看警察工作证件,遭到拒绝。从19时到达派出所后至21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明刘某存在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一民警用手铐将刘某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要求其承认“卖淫”行为,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次日9时,该镇派出所两名民警前往胜利宾馆,口头宣布因该宾馆容留卖淫决定予以查封60日,并使用封条将该宾馆大门封闭,该宾馆负责人要求出示证据,了解自己的权利并进行辩解,民警未作任何说明亦未听取辩解。直至次日21时办案民警在未依法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指使协警人员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

  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问题二: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该怎样处理?

  【答案】

  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的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1)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本案中,民警传唤刘某,既没有出示工作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

  (2)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本案中,公安机关从18时直至次日21时对刘某询问查证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查证时间,亦未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刘某家属;

  (3)公安机关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本案中,公安机关以侵害刘某身体健康的方式对其刑讯逼供,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违反法律规定;

  (4)公安机关经调查证实违法嫌疑人确有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公安机关未查明刘某存在违法事实,不应作出处罚。

  (5)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处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还应当告知其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由无执法权的协警人员向刘某宣布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6)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刘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7)除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处罚款的,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本案中刘某为本地人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民警要求刘某当场缴纳罚款才放其回家,不符合法律规定;

  (8)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对旅馆容留卖淫的行为,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本案派出所决定查封宾馆于法无据。此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案中民警实施查封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实施查封前没有向派出所所长报告并经批准,未向当事人履行有关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未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查封期限超过30日,应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问题二: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该怎样处理?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的,应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案中,应依法对办案民警和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撤销对胜利宾馆实施查封的决定,依法赔偿该宾馆的经营损失;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相关损失。

  【案例六】段某(男)与李某(女)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某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

  2012年9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两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后李松手,段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但仍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

  2012年10月1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疗费。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提出分手,而段某不同意,常借故殴打李某。李某忍无可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段某打成轻伤,且曾被段某当众侮辱。

  公安机关以县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及证人赵某、韩某、王某三人的证言为依据,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对段某立案。对段某第一次询问后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段某逃走。公安机关决定动用技术侦查措施,通过对段某的电话长期监听,终于将段某抓获归案,并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改成逮捕。公安机关在对段某第二次讯问时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段某的父亲为其聘请了律师许某,但律师要求会见时遭到了警方的拒绝。警方认为该律师不是段某所聘请,无权会见段某。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李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被公安机关拒绝,告知其等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性错误做法有哪些?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二:简述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

  问题三:对段某采取逮捕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如何变更为逮捕?

  【答案】

  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性错误做法有哪些?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1.公安机关以侮辱罪对段某立案错误,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侮辱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案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故不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案件后,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李某。

  2.公安机关以县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为依据,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段某刑事立案错误,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对李某的伤情做鉴定,以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作为本案刑事立案的依据。

  3.公安机关决定使用技术侦查措施错误,本案只是轻微刑事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

  4.公安机关在第二次讯问时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时或对段某采取强制措施时即告知其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5.警方拒绝律师会见的要求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段某被羁押期间,其父亲有权为段某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6.公安机关拒绝李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请求的做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期间李某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李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请求。

  问题二:简述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

  答:1.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必须是因为侦查犯罪的需要。

  3.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4.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问题三:对段某采取逮捕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如何变更为逮捕?

  答:对段某采取逮捕措施的做法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段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可以采取逮捕措施。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也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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