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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题及参考答案七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3-08   【

  【案例三】

  1997年8月21日下午,某村村民赵某养的一条狗在同村屠户王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王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受伤,花去医药费3千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王某赔偿,王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其才去打狗,撞伤是由狗引起的,应由养狗人赔偿。养狗人赵某认为,直接撞伤高老太的不是狗,而是猪,应由养猪人赔。养猪人丁某则认为,其猪被撞也是受害者,一连串事件是打狗人造成的。高老太无奈只好诉诸法院。问:

  (1)本案对高老太损害的赔偿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打狗人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3)赵某和丁某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王某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狗、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确实是由王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这纯属偶然事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对此一般人无法预见到该损害后果,没有主观过错。

  (3)赵某和丁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首先,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且受害人高老太没有主观过错,亦非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故应由动物饲养人赵某和丁某承担责任;其次,赵某和丁某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狗撞倒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猪的致害密切相关,不可分割,故狗、猪的饲养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对高老太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四】

  甲系某中学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外校来打球的乙借了校工的三轮车即送甲去医院。路上又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乙受轻伤,甲头部再次受撞击。经治疗后甲留下后遗症,经鉴定是因头部反复受撞,失血过多所致。甲父要求学校、乙、丙对此共同承担责任。问:

  (1)乙受到的人身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2)甲父的要求应否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应由甲父或丙承担。乙救助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本人应补偿乙为管理事务受到的损害。甲父作为监护人,实际承担责任。丙逆行导致与乙相撞,致乙轻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2)应由学校、丙承担责任。学校承担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乙作为无因管理人,一般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其对甲丙相撞事故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任。丙应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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