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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共同加害行为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12-13   【

  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共同加害行为

  1、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损害行为,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

  2、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

  (1)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3)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

  (4)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

  △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如甲乙共同将丙打伤,也可以是其中一方是加害实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帮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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