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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共同危险行为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11-09   【

  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共同危险行为

  1、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的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能判定谁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如多人分别抛石子砸中第三人。

  2、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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