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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防期间,天津市人力资源管理师集中定点考试

来源: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 2020年08月18日 ]  【
内 容 摘 要
疫防期间,天津市人力资源管理师集中定点考试:前1个工作日进行检查。

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集中定点考试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职业资格鉴定全市集中定点考试(以下简称“统考”)工作,提高防控和应对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在考试期间的传播,保障全体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根据《市人社局关于有序恢复线下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0〕311号)及《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统考”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并公示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室)(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组织的职业资格鉴定全市集中定点考试活动。参与“统考”工作的市鉴定中心、鉴定申报机构(以下简称“申报机构”)、考试承接机构(以下简称“考点”)、考务人员、考生及相关单位个人应按本预案执行工作。防控期间组织实施的日常鉴定活动需参照实施。

  二、工作职责

  市鉴定中心负责“统考”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政策制定、安排部署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心成立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评价业务部门、督导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

  各考点应根据《考点工作须知》(附件1)要求,负责“统考”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应成立专项工作组,由考点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合理配备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人。要完善细化考试过程疫情防控方案及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做好相关考务人员管理,依规配备必要的疫情防控设备设施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各申报机构应根据《申报鉴定机构须知》(附件2)要求,负责做好对考生的疫情防控教育及技术指导,完成考生个人健康等信息的调查统计工作,配合相关单位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做好与考生的联络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场地设施要求

  1、智能化考试应安排在机房进行,采取隔位安排方式布置;笔纸作答考试教室应采用标准教室,每两名考生座位需保持1m以上距离。标准教室实行4*5座位编排方式,每个考场最多配置20人。

  2、考试教室应具备较好的通风条件。无开窗通风条件的教室不得作为考试教室,仅可安排为保密室、临时接待室等使用。

  3、各考点应根据具体承接考试人数设立待考区,有条件的应设立在室外。应安排专人维持考生及候考人员秩序,有序疏导人员。

  4、各考点应按数量与常规考试教室数量1:10的比例设立备用隔离考场。备用隔离考场采取实行3*3座位编排方式,每个考场最多配置9人。智能化考场采取隔双位编排方式设置。

  5、各考点要实施封闭管理并加强出入口管控,在考区入口划定警戒线,合理设置充足的防疫测温检查点,安排专人负责,尽量避免因测温造成的人员聚集拥挤。

  6、各考点应配置充足的测温设备仪器、备用替换口罩、一次性防护手套、免洗消毒液、含氯消毒剂、季铵盐类消毒剂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合理分配放置在每个教室;在必要位置放置“已消毒”等提示告知标识;应增设废弃口罩回收专用箱。

  7、市鉴定中心于考试前1个工作日,安排督察组对全部考点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相应考点必须在考试前完成整改。

  (二)考试要求

  1、考生应在报名前阅读考生须知(附件3),并亲笔确认承诺书。在考试前向申报机构如实申报个人健康信息表(附件4)。个人健康信息表由申报机构存档保存,并将信息汇总情况于考前1个工作日集中报送至鉴定中心。对于未按时提交健康信息报告及承诺书、刻意隐瞒病情或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行史和接触史的考生,以及在考试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的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取消鉴定资格、撤销鉴定成绩等处理。

  2、各考务工作人员应提前向派遣单位如实申报个人健康信息。如发现有异常状态人员,不得安排相应工作,派遣单位应提前进行人员更换。

  3、所有考生、工作人员在进入考点前,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出示准考证(工作证)、“健康码”及“防疫行程卡”(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检查)。体温37.3度以下、考试日前14天内未在中高风险地区有旅居史的持“绿码”人员可进入考区。“健康码”为橙码或考试日前14天内在中、高风险地区有旅居史的,应提供考试日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进行考试。信息异常人员及陪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点。

  4、人员测温时应保持1米以上间距。对第一次测温不合格人员,可安排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温度计等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仍不合格证,须经考点医务人员评估后,确定是否可以参加考试或参与考务工作。可参加考试人员须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

  5、所有人员进入考点后,必须全程佩戴口罩,没有佩戴口罩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考场内考生可自愿选择是否佩戴口罩。对规定区域内不配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人员,将驱离考场、取消考试(执考)资格。

  6、考生进入考场时间由考前30分钟调整为考前50分钟。每场考试间距不小于90分钟。每场考试入场时,均要对于进入考场的考生要进行二次测温并进行记录。考场门口须配备速干消毒剂供考生自愿取用。考试过程中允许考生携带消毒纸巾等防护用品入场并放置在考桌明显位置,防护用品不得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样或夹带相应资料。

  7、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须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疫情防控要求及相关处理办法。

  8、考场作为防控重点区域,要全面落实消毒、通风等防疫防控要求。在考试开始前、休息期、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消杀作业及通风。各考点应当在考试前一天以及考试期间对考点公共部分如地面、电梯、门把手、楼梯扶手和考场内部的桌椅等高频接触物体进行清洁消毒。建立《考点清洁消毒记录表》,记录消毒时间、责任人等信息。

  9、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组织考生有序离场,并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需要实施错峰离场,避免人员过度拥挤。

  10、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中央空调,应全程开窗通风。如因天气原因无法长时间开窗的,应在考前、休息期和考后将所有考场窗户全部打开,确保通风。

  (三)应急情况处理要求

  1、各考点应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全程巡视整个考点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2、各考点应安排医务人员在考试现场值班,对身体突然出现不适人员开展应急救助或隔离监护。对于考试当天出现发热症状的考生,须经考点医务人员诊断后,安排在隔离考场进行考试。

  3、市鉴定中心向每个考点派遣督察组。督察组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带队,负责监督检查各考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人员管理及考试质量情况,并对考点各类突发问题进行处理。

  4、有条件的考点,应向属地公安部门申请派遣必要的警务人员在现场协助疫情防控管理。

  5、考试当天,“健康码”为“红码”的考生,不允许参加考试;仍在隔离治疗期及尚未治愈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不允许参加考试;无法提供相关健康证明的考生,不允许参加考试。遇到体温异常或有疑似症状等人员,应立即将考生劝离常规考场并对其进行隔离,并依规上报信息。

  6、若在考试期间,考生被确定为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立即联系考点所在区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理。考点应配合做好终末消毒及本考场其他考生的健康监测。

  7、若考后14 天内,考试工作人员或考生中出现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对一般接触者进行风险告知,如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疑似症状时须及时就医。各申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与接受隔离的工作人员或考生联系,掌握其健康状况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8、若发现疫情防控异常情况或火灾、挤踏等突发事件,实行首见负责制。相应考务人员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理,同时应逐级上报考点负责同志和鉴定中心督察人员,若有需要立即拨打110,120等特服电话。相关情况应第一时间向鉴定中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四、其他要求

  1、各单位应认真学习掌握本预案及相关须知要求,按要求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履行主体责任,最大程度上保证考试安全。

  2、各单位应在强化疫情防控的同时,深化职业资格鉴定质量管理,加强违规行为处理,维护鉴定考试纪律,保证鉴定考试质量。

  3、各相关单位应作好考试各项信息的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确保信息记录齐备准确可追溯。应加强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4、各相关单位、人员的工作情况将由市鉴定中心进行汇总记录,作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备案评估、专项督导、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内容。考生的违规承诺不良信用信息将报送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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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点工作须知

  2. 申报鉴定机构须知

  3. 考生须知

  4. 个人健康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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