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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人力资源管理师鉴定工作!

来源: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年02月02日 ]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南高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事务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院校、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从严抓好疫情防控防护工作,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1.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依法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一个月),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3.合理安排未复工职工休息休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六个月之内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4.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做好疫情防控;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

  5.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6.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实际,合理认定申请仲裁时效、简化优化处理流程、延期或改期开庭审理、顺延审理期限、完善仲裁专递机制。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积极引导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省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先行调解,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作用,运用微信调解、电话调解、在线视频、互联网平台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积极探索异地受理、书面审理等方式,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的,可依法申请延期或者中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照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7.确保社保业务平稳有序衔接。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根据盐城市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有关通知,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2020年2月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申报、结算期和征缴、到账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正常的参保单位和职工各类社保待遇享受不受疫情影响。

  8.开辟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等要求,会同卫健委、财政局等部门密切跟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情况,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9.积极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各地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集中体检,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三、大力推广人社公共服务“不见面”办理

  10.有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线上”开展求职招聘,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

  11.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各地应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高频的各类人社服务事项推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通过各地微信公众号或网上申报平台等途径实现在线查询、办理,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有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不见面办理的业务、途径等方面的宣传,及时发布线上办理业务目录,并及时更新。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加强各类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力度,做好日常消毒防护工作,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

  四、有效落实疫情防治人员补助政策

  12.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和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标准䃼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每人每天补助300元;对于参加疫情防疫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䃼助200元。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可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等文件,增核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直接参与疫情防治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编内人员同等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可按《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享受加班工资报酬,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五、坚决做好技工院校和培训鉴定机构疫情防控

  13.做好技工院校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技工院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4号)、《关于技工院校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7号)要求,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推迟全市各类技工院校春节后开学时间,取消学生一切开学前返校活动,开学时间根据市政府相关通知执行。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院校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要提前做好突发情况预案,院校领导带队做好寒假期间值班值守。要全面摸排湖北(武汉)籍学生情况、近期前往过湖北(武汉)地区人员情况以及与湖北(武汉)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等情况,加强与师生员工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合作,及时准确掌握信息,狠抓防控重点环节,不举办聚集性活动,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各院校要认真做好校园卫生防疫工作,提前对校园重点生活、学习等区域进行杀菌消毒,提醒师生做好自我防护措施。学校医务室要充足预备相关药品,春季开学前后要向学生和家长广泛宣传,提高防范意识。

  14.做好培训鉴定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6号)要求,在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前,全市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一律暂缓组织开展线下集中服务,涉及与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有关的所有集体活动一律取消。各相关机构法定代表人要履行好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加强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疫情防控的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导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机构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要对职业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拒不执行暂停线下服务活动的机构,应依法依规给予取消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资格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领导联络员制度和疫情防控日报、周报和重大情况专报制度,如有确诊或疑似病例情况,第一时间逐级上报。

  六、扎实做好就业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15.多措并举保障就业需求。切实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和农民工、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采取网上招聘、送岗到点、企业直聘、视频选聘等灵活多样方式,打造“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顿”的“线上春风行动”,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履行企业复工防控工作部门职责,参与督促辖区企业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重点服务生产医疗及防控物资和居民所需日常防护物品企业,开展精准对接,摸排企业用工需求,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基础上,积极帮助解决企业用工难题,帮助企业早复工、多生产。

  16.加强就业形势研判监测。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要密切关注疫情情况,及时做好分析研判,准确把握疫情防控期间人社工作运行态势。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密切关注来自疫情高发地区农民工节后返盐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强化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依法查处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七、切实强化疫情防控组织领导

  17.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担当作为、牵头抓总作用,全力以赴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在全市人社系统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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