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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辅导:房地产转让(二)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20年6月19日]  【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土地用途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对于暂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并在合同中注明。土地收益的征收办法,在国务院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收取土地收益金上缴国家。对于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缴纳的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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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yangliu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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