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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第三章章节讲义第五节_第5页

来源:考试网  [2016年6月12日]  【

  (十六)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因安全生产责任者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定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严重性,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职务过错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前者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滥用职权或违法失职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的种类

  ①行政处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6条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八种。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的规定,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种,并可给予一定的罚款。

  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分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分主要是对职务性过错的制裁,它包括不作为失职处分和作为失职处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对各种不作为失职行为和作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都作了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第6章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有:①防范性工作失职处分;②确保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的失职处分;③安全审批失职处分;④监督管理失职处分;⑤事故调查处理失职处分。

  (3)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罚规定

  在《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消防法》、《矿山安全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违反安全规定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都有具体规定。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应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由于刑事违法的违法性质最为严重,故刑事责任也最为严厉。在我国,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违法者本人。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犯罪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中除危害国家安全罪外,客观危险性最大的一类犯罪。罪名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在《安全生产法》中,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规定:

  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犯罪和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所构成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主要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是一种救济责任,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多数可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责任大体可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两大类

  安全生产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十七)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结案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指出,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目前,我国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委托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国家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处理作出批复后,再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委托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作出总体批复。

  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根据本地工作实际作出具体的规定。特殊情况也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对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直接报国务院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事故批复后,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重大事故一般由地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轻伤、重伤、死亡事故一般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十八)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

  为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性,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共有三种形式: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组织监督。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明确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和举报必须进行调查处理的责任。

  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已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大量报导,增加了社会的透明度,安全生产工作舆论监督也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

  另外,规定第二十二条还明确: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又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的监督保障制度,为防止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起到了组织约束的监督保障作用。

  三、应试注意问题及分析

  1.事故案例分析方法——程序设问法

  事故案例分析的核心是事故发生的过程、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在此基础上,分析事故教训和预防事故的措施。事故案例分析应尽可能做到直观形象,可采用现场分析法、影视法、讲解法、讨论法等。在分析中应牢牢把握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人、物(设备)、环境、作业过程、事故发生的时间序列等因素。

  按事故发生的基本构成要素,对每个要素进行解剖,最后形成对事故的总体认识。设问法可按以下要素进行设问解剖。

  (1)什么人。即受伤害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技术等级、工龄、受伤性质、受伤部位、伤害程度以及受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情况。除受伤害者本人外,其他与发生事故有关的人员的情况也应进行了解。这些是确认事故事实的基本项目。也是为进一步查清事故原因中人的因素的基本线索。

  (2)什么时间。即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包括年、月、日、星期,以及事故当日的具体时刻。这些是弄清事故发生事实的必需项目。其中季节、日期和具体时刻是寻找作为劳动条件的事故要素的线索。

  (3)什么场所。即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这是确认事故事实的必需项目,也是为进一步查清事故环境,生产条件等伤害原因中物的因素的基本线索。

  (4)进行什么作业。回答这个问题不但应确认所从事的作业,还应明确事故发生时的人的动作。这对于进一步弄清人和物是怎样接触。(人、物的轨迹如何交叉)而导致事故发生是必要的。也是为进一步弄清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基本线索。

  (5)什么物体或物质(含环境)。即要明确作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和致害物以及事故环境。这些是确认事故事实的基本项目。

  (6)有什么不安全状态。即要明确作为事故原因的起因物的不安全状态。

  (7)有什么不安全行为。即要明确作为事故原因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除受害者本人外其他与事故有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8)事故是怎样发生的。即要明确人和物是怎样接触而导致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的。这对于弄清事故现象、伤害方式、揭示事故类型,以及追踪事故原因是必须查清的。

  2.伤亡事故调查分析的方法

  伤亡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主要是弄清事故情况,从思想、管理和技术等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伤亡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如下。

  (1)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即通过现场留下的痕迹,空间环境的变化,对事故见证人及受伤者的询问及对有关现象的仔细观察以及必要的科学实验等方式或手段来弄清事故发生的前后经过,并用简短文字准确表达出来。

  (2)找出事故原因。即从人的因素、管理因素、环境因素以及机器设备本质安全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找出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分析的中心任务。

  (3)分清事故责任。通过事故调查,划清与事故事实有关的法律责任,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分析的最终目的。

  应该注意,进行伤亡事故调查分析,不应把查明事故的责任者作为首要目的。否则,往往容易歪曲事故的原因,以至不能采取恰当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除此之外,事故责任的划分也是案例分析考核的重点内容,也是每一位应考人员必须掌握的。事故责任分析的目的,在于分清造成事故的责任,以便做出处理,使事故责任者受到教育,使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这就要求考生首先掌握伤亡事故的分类,这是案例分析题目中确定事故类别的基础知识;其次掌握事故原因分析的方法,这是考生分析事故责任者及提出预防措施的主要依据之一;再次掌握事故责任者的分类及定义,直接责任者系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本部分应用应用的难点是事故分析所用到的技术方法—故障树、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变更分析方法,希望考生能够通过多做练习,熟练运用。

责编:Z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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