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类型和管理规定
股票型上市公司要符合的如下要求;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 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记报告无虚假记载。
(5) 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型上市公司要符合的要求如下;
(1) 已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3)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私募基金市场、区域股权市场、券商柜台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的概念、特点。
私募基金又称私募股份权投资或私人股份投资,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私募股权是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收益十分丰厚。
2.伴随着高风险。
3.可享受到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又称区域股权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券商柜台市场即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它没有固定的场所,其交易主要利用电话进行,交易的证券以不在交易所上市的为主
证券发行人
证券市场容易活动的概念和方式
证券融资是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
这种金融活动的基本形式是;资金赤字单位在市场上向资金盈余单位发售有价证券,募资金,资金盈余单位购入有价证券,获得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所有权、收益权或债权
证券持有者若要收回投资,可以通过市场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证券可以不断的转流通,使投资者的资金得以灵活周转。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概念与特点
直接融资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资金的单位(包括企业、机构和个人)与资金短缺,需要补充资金的单位,相互之间直接进行协议,或者在金融市场上前者购买后者发行的有效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所需要补充资金的单位使用,从而完成资金融通的过程;
直接融资的基本特点是:
(1) 直接性。
(2) 分散性。
(3) 差异性较大。
(4) 部分不可逆转。
(5)相对较强的自主性。
间接融资亦称间接金融,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货币资金的单位通过存款的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现先行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间接融资的特点如下;
(1) 间接性。
(2) 相对的集中性。
(3) 信誉的差异性较小。
(4) 全部具有可逆性。
(5)融资的主动权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
证券发行的发行主体
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公司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本属于自有资本,而通过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本属于借人资本,发行股票和长期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筹措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发行短期债券则是补充流动的资金的重要手段。
政府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既可以用于协调财政资金短缺周转、弥补财政赤字、兴建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性的建设项目,也可以用于实施某种特殊的政策,在战争期间还可以用于弥补战争费用的开支。中央银行是代表一国政府发行的法偿货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机构。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第一类是中央银行股票。第二类是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
政府机构直接融资方式
政府机构直接融资的方式包括;
(1) 由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 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 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 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 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 外国政府增援赠款。
证券投资者
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
证券投资者是指通过买入证券而进行投资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证券投资人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1)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
(2)金融机构。参与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权财富基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3)企业和事业法人。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投资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也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得收益。
(4) 各类基金。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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