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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实务》教材精讲:土地登记代理制度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3月7日 ]  【

  5、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以下义务

  (1)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发经营活动;

  (2) 认真履行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督促土地登记代理人认真开展代理业务;

  (3)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约定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4) 承担因代理不当造成的委托人的损失赔偿;

  (5) 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

  (6) 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7) 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和行政管理费;

  (8) 法律、法

  6、土地登记代理人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1) 土地登记代理人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之间的执业关系:机构由代理人组成,代理人以机构名义代理。

  (2)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与土地登记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代理人工作中的损失,机构负责,同时追究代理人责任;委托人失误,代理机构提出索赔,先赔代理机构,后赔代理人

  (3)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与土地登记代理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代理机构签合同,代理人收取报酬。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熟悉部分

  土地登记代理活动 土地登记代理活动

  1、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中的争议与处理

  (1) 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

  (2) 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以报请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由其从中进行调解(投诉不是必经程序);

  (3) 双方可以按照合同中的有效仲裁条款进行处理,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另行达成仲裁协议,根据仲裁协议向所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结裁决;

  (4) 合同中无仲裁条款,事后又无法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土地登记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在代理中的禁止行为

  (1) 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信息,或签订虚假合同;

  (2)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隐瞒非商业秘密的有关代理活动的重要事项;

  (4) 采取引诱、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招揽业务;

  (5) 伪造、涂改、转让《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6) 利用已签订的代理合同或他人掌握的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业务、背弃合作,侵吞劳动成果,损害委托人利益;

  (7) 土地登记代理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内执业;

  (8) 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9)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土地登记代理人和代理机构违规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 民事责任:

  1、 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赔礼道歉;

  (二) 行政责任;

  (三) 刑事责任。

  4、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年度审查中应提交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人员构成表》;《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经营情况表》;《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情况表》;其他材料。

  三、了解部分

  1.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年度检查制度。

  2.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职业道德。 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指内化于土地登记代理人员思想意识和心理、行为习惯的一种修养,它主要通过良心和舆论来约束土地登记代理人员。所有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服务机构都应当严守职业纪律,规范中介行为,努力为社会提供一流的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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