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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一卷)考题及答案_第6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9-23   【

  51、定居在纽约的中国人张某和定居在北京的中国人王某喜结连理。两人婚后共同生活在纽约并育有一子。双方就财产问题和孩子的姓名权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我国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和王某可以对财产纠纷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此种选择没有限制B.如果双方对财产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则应适用中国法C.张某和王某可以对孩子姓名权问题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D.如果双方对孩子的姓名权问题没有选择,则在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时应该考虑孩子的利益

  正确答案:ABCD

  解析:选项A当选。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显然,这里的选择是有范围限制的。所以A项的表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选。 选项B当选。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首先应适用的是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的才适用共同国籍国法。本案中双方既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纽约,也有共同国籍国中国。没有选择时应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美国法。B项的表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选。 选项C当选。C项考查的是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按照《法律适用法》第25条的规定,是不能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选择的。C项的表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选。 选项D当选。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是非常特殊的,只有在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时候才考虑弱者利益保护。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5条,具体内容为: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本案中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所以不考虑弱者利益保护。D项表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选。

  52、中国公民王某长期居住在美国,2015年回中国旅游期间后因患病在中国持续住院两年后身亡,没有留下遗嘱。王某的遗产包括一栋位于北京的房产,一栋位于纽约的房产。一辆特斯拉轿车(现在北京)以及银行存款300万元(现存于北京工商银行)。关于上述财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北京的房产适用中国法

  B.纽约的房产适用美国法

  C.300万元的存款适用美国法

  D.如果上述财产无人继承,应适用美国法

  正确答案:ABC

  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题目中清楚地表明没有遗嘱,所以属于法定继承无疑。北京的房产当然适用中国法。 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纽约的房产显然适用美国法。 选项C正确。300万元的存款属于动产,动产的法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王某来中国之前的经常居所地在美国,虽在中国持续居住两年但这两年是在就医,其经常居所地仍旧在美国,应该适用美国法。 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题目中的遗产分处不同国家,D项认为都是适用一个国家的法律显然错误。

  53、定居苏州的德国公民甲某有一项德国发明专利和一项日本发明专利。定居在上海的张先生想购买上述两个专利,双方约定该专利的转让适用美国法。张先生购得该专利后专门生产销往德国和日本的玩具,张先生发现有一家中国企业生产的同样销往德国和日本产品侵犯了其所购买的专利权,遂诉至中国法院,有关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关该专利的归属和内容分别适用德国法和日本法

  B.该专利的转让问题适用美国法

  C.该专利的侵权问题分别适用德国法和日本法

  D.张先生和该侵权企业可以事后选择任一国家的法律作为案件的准据法

  正确答案:ABC

  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8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这里的被请求保护地应当理解为“权利赋予地”。所以应该分别适用德国法和日本法。 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题目中当事人选择了美国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选项C正确。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50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作出选择,所以应该分别适用德国法和日本法。 选项D错误。如C项解析所述,当事人可以事后选择所适用的法律,但是这种选择是有限制的,只能选择法院地法。D项中的“任一”显然不对。

  54、定居在北京的中国公民张某和定居在纽约的中国公民王某因为一份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双方诉至我国法院。关于本案中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中的时效问题适用法院地法

  B.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时效问题所适用的法律

  C.本案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话可以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D.本案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话可以适用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律

  正确答案:BCD

  解析:选项A错误。大家一定注意,诉讼时效并不适用法院地法。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和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一致,本案是借款合同,本案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规则其实就是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选项B正确。如A项所述,根据《法律适用法》第7条的规定,既然本案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规则跟着合同走,当然可以选择啦。 选项C正确。如A项所述,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中没有选择的适用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或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C项表述“可以”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正确。 选型D正确。如A项所述,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中没有选择的适用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或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项表述“可以”适用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正确。

  55、定居在北京的德国公民甲在北京向日本公民蠢一郎签发了一张以美国A公司为付款人的汇票。蠢一郎在收到汇票后由于商业需要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法国人西蒙。西蒙拿着汇票在纽约向A公司请求付款遭到拒绝,遂要求A公司出具拒绝证书并向其前手展开追索,并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德国法,如依照德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中国法

  B.如背书行为发生在日本,则关于背书适用日本法

  C.该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中国法

  D.该拒绝证明适用美国法

  正确答案:ABCD

  解析:选项A正确。大家一定注意,这里应该适用《票据法》的规定而非《法律适用法》。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6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适用行为地法律。题干中甲某的本国法即其国籍国法为德国法,行为地法为中国法。所以A项中的表述正确。 选项B正确。根据《票据法》第98条的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B项中假设背书行为发生在日本,应以日本法作为背书行为的准据法。 选项C正确。根据《票据法》第99条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对该条规则的理解比较简单,票据追索最终追索到出票人,所以适用出票地法无可厚非。本案中的出票地在北京,所以应该适用中国法。 选项D正确。根据《票据法》第100条的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这里的内容也好理解,上述这些事情肯定是发生在付款地,所以用当地的法律更为合适。

  56、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乙公司在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最终仲裁庭裁定甲公司败诉。关于该仲裁裁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该裁决是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所以是国内仲裁裁决

  B.甲公司既能够申请我国法院予以撤销,也可以申请我国法院不予执行

  C.乙公司和北京仲裁委员会都有权申请法院执行该裁决

  D.如法院决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应该层报最高院最终决定

  正确答案:BD

  解析:选项A错误。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仲裁裁决,分别是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国内仲裁裁决(纯国内案件)和涉外仲裁裁决(带有涉外因素的案件)都是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裁决是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题目中的案件当事人乙公司是美国公司,所以是涉外案件,该裁决应当属于涉外仲裁裁决。 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仲裁法》第7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现为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法》第71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现为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所以实际上对于涉外仲裁裁决既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也可以申请撤销,并且理由相同。 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机构是无权提出申请的。 选项D正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须层报最高院。具体流程为: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之前→报请高级法院进行审查→高级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注意,只是不予执行需要层报,如果决定执行,则可径直作出执行裁定。

  57、居住在北京的中国公民张某和居住在洛杉矶的美国公民苏珊因饮食服务签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是有效的

  B.双方可以约定与本案没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C.如果我国法院有管辖权,但苏珊在美国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被受理,则我国法院不能受理张某就同一事项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

  D.如果我国法院有管辖权,但苏珊在美国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被受理且已经作出了有效判决,则我国法院不能受理张某就同一事项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

  正确答案:ABCD

  解析:选项A当选。该选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1条的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大家往往猛一看题目,合同签订地,可以啊。但是你忽视了其中的“口头”二字。A项中口头选择这一表述错误,应当选。 选项B当选。如A项解析所述,所选择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B项中说可以没有实际联系,这种表述错误,应当选。 选项C当选。该选项考查的是我国管辖权中的“平行管辖”制度。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选项C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选。 选项D当选。该项同样考查“平行管辖”,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哪怕外国法院已经受理并作出判决,我国法院仍旧可以受理。D项的表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选。

  58、上海市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侵权纠纷,需要向位于法国境内的被告甲公司送达司法文书。中国和法国都是《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监事在中国境内出差,法院可以直接向其送达

  B.如果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有分支机构,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送达

  C.应该首先通过《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途径送达

  D.如果法院一审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则二审可以径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能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

  正确答案:AD

  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5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题干中显示甲公司的监事在我国境内出差,符合送达要求。 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大家一定注意,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需要有明确授权才能接受送达,代表机构则不需要。B项中是向分支机构送达,未说明其授权情况,所以不能直接送达。 选项C错误。在我国向外国送达的各种途径中没有哪个优先之说,哪个快就用哪个,简单实用。 选项D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7条规定,人民法院一审时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二审时可径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人民法院能够采取公告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大家注意,径行送达是一般规定,除外情形是例外规则。

  59、美国公民汤姆和英国公民杰瑞就双方合同纠纷一案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汤姆胜诉后汤姆欲到中国执行该判决,有关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汤姆有权申请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该判决

  B.汤姆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C.如果英国和我国之间既没有条约关系也没有互惠关系,则该判决不能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D.如该案系缺席判决且未在判决中说明传唤情况,则汤姆应提供合法传唤的证明

  正确答案:BCD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当事人和作出判决的法院都有权提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所以A项的表述错误。 选项B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47条,承认申请和执行申请是可以分开的,可以只申请承认而不申请执行,但不能只申请执行而不申请承认。仅申请承认而未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重新起算。 选项C正确。大家注意,条约和互惠是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必要条件。这一点往往容易被大家所忽视。具体的条件参看本题的[考点深挖]。 选项D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43条的规定,缺席审判的,应同时提交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如判决、裁定中已对此予以说明的,无需提供。D项中表示未在判决中说明,所以应该提供合法传唤的证明。

  6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需要委托香港方面代为取证。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香港高等法院委托提取证据

  B.委托书及所附相关材料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C.如果委托方请求其司法人员、有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律代表)在受委托方取证时到场,以及参与录取证言的程序,受委托方可以拒绝

  D.受委托方因执行受托事项产生的翻译费用、专家费用、鉴定费用由受委托方承担

  正确答案:BC

  解析:选项A错误。《关于内地和香港相互取证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对机构的规定比较特殊,尤其是香港方面。首先是联络机关,内地是高院和最高院;香港那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其次是盖章机关,内地是高院或者最高院;香港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最后是协商机关,内地是最高院;香港是特区政府。这里的联络机关是负责日常相互取证事务的;协商机关则是负责执行该《安排》的重大事项。 选项B正确。根据《安排》第4条的规定,委托书及所附相关材料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选项C正确。根据《安排》第7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委托方请求其司法人员、有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律代表)在受委托方取证时到场,以及参与录取证言的程序,受委托方可以按照其辖区内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考虑批准。批准同意的,受委托方应当将取证时间、地点通知委托方联络机关。理解起来很简单,这个事总的来说是委托方请求被委托方,当然是被请求方说了算啊。哪有自己求人还自己说了算的道理。 选项D错误。根据《安排》第9条的规定,受委托方因执行受托事项产生的翻译费用、专家费用、鉴定费用、应委托方要求的特殊方式取证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等非一般性开支,由委托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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