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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试题及答案_第4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9-23   【

  31、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消防队员面临火灾时不能为了躲避火灾而紧急避险

  B.王某看到身后有人追杀自己,便赶紧闯入李某家。实际上其身后人只是跑步者。王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避险

  C.张某欲砸毁江某的汽车,砸碎玻璃后,发现车内有个小孩快要窒息。张某救了小孩。张某的行为属于偶然避险

  D.海啸来临前一星期,方某盗窃邻居的汽车,驾车逃离。方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

  正确答案:ABCD

  解析:A项正确。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面临自己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时,不能进行紧急避险。因此,消防队员属于在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面临火灾时,不能为了躲避火灾而紧急避险。 B项正确。假想避险是指事实上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进行避险的行为。B项中,事实上王某身后的人只是跑步者而非追杀者,但王某误以为是追杀者,赶紧闯入李某家的行为,便因为缺少现实危险而不能构成紧急避险,而属于假想避险。 C项正确。偶然避险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偶然制造了避险效果,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的避险行为。因此,C项中,张某砸碎江某的汽车玻璃后,偶然拯救了车内快要窒息的小孩的行为,属于主观上没有紧急避险的认识,但客观上偶然制造了避险效果的偶然避险。 [注意]与偶然防卫一样,偶然避险是否属于紧急避险,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 传统观点认为,成立紧急避险要求避险人具有避险认识;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避险人不需要具有避险认识,即使避险人实施的是危害行为,但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只要制造了好结果,就仍然构成紧急避险;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避险人需要具有避险认识,但因不具有避险认识从而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的好坏会影响到危害行为构成的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可以看出,构成紧急避险是否需要避险人具有避险认识存在理论争议。 D项正确。方某盗窃邻居的汽车并驾车逃离,虽然客观上避免了邻居的汽车遭受海啸侵袭的危险,但由于方某主观上并没有使邻居的汽车免受海啸危险的避险认识,即缺少紧急避险的意思条件。因此,方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 本题答案:ABCD。

  32、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将摩托车借给李某,后又从李某处窃回。甲认识到摩托车为李某所占有,具有盗窃的故意

  B.甲的汽车被国家机关扣押在机关大院里,甲又偷回来。甲认识到汽车为国家机关所占有,具有盗窃的故意

  C.警察甲丢失枪支,没有及时报告,该枪支被不法分子乙捡到,乙用该枪实施抢劫。因为发生了乙持枪抢劫这种严重后果,所以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但是不要求甲事先认识到枪支会被乙捡到并用来实施抢劫

  D.甲欲开枪打死乙,乙为了躲避子弹而后退,不慎掉下悬崖摔死。由于因果历程与甲预想的不同,所以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故意以及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认定。 A项正确。《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A项中,甲明知摩托车因其出借而为李某占有,窃回会导致李某对摩托车丧失占有,即刑法中盗窃罪所保护的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这种法益会受到侵害,并且积极追求这种法益受侵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具有盗窃的故意。 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B项中,甲明知偷回被国家机关扣押在机关大院里的公共财物汽车,会导致国家机关丧失对汽车这一公共财物的占有(刑法中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具有盗窃的故意。 C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状态是故意。但对造成严重后果,不要求行为人有认识,只要求有认识的可能性。这种“严重后果”在理论上被称为客观超过要素或客观处罚条件。C项中,甲作为警察能够认识到,在我国实行枪支管制的情况下,丢失枪支可能会引发严重后果。事实上也发生了乙捡到该枪支后持枪抢劫的严重后果。因此,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但构成该罪只需要甲能够认识到有可能会发生严重后果即可,不需要事先认识到枪支会被乙捡到并用来实施抢劫。 D项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样态不一致,但行为人仍然成立犯罪既遂。D项中,首先,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先行行为是甲开枪打死乙的行为,对乙死亡的结果作用大;介入因素是乙的后退行为,该行为不异常,乙为躲避子弹而后退是本能,故介入因素对乙死亡作用小。也即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即使没有认识或产生认识错误,也不影响犯罪故意的确立。在本案中,甲主观上想要开枪射死乙,客观上乙却是摔死的,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故意杀人罪的故意的确立。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非未遂。 本题答案:ABC。

  33、张某涉嫌抢劫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由办案人员王某负责看守。在看守时,王某接到朋友电话,便离开监室出去接电话,20分钟后返回监室,发现张某竟自杀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B.王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C.张某的死亡对王某而言属于意外事件

  D.王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正确答案:AD

  解析:A项正确。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从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来看,张某对自杀行为早有准备,则办案人员王某综合张某被刑事拘留后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应该认识到在看守过程中,离开监视接电话会导致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发生,但事实上没有认识到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离开监室接电话长达20分钟的,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B项错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本案中,办案人员王某并没有轻信能够避免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因此,王某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C项错误。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本案中,如A项解析所述,办案人员王某对张某的死亡是有预见的。因此,张某的死亡对王某而言不属于意外事件。 D项正确。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在看守过程中,离开监视接电话,致使张某自杀身亡,也即使张某的生命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题答案:AD。

  34、15周岁的人实施的下列行为需负刑事责任的有(  )

  A.绑架中将人质绑得太紧致人死亡

  B.抢劫枪支、弹药

  C.携带凶器抢夺

  D.盗窃被抓时使用暴力,致人轻伤

  正确答案:BC

  解析: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绑架致人死亡不属于该款规定的8种犯罪行为中的一种。因此,15周岁的人绑架中将人质绑得太紧致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B项正确。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属于该款规定的“抢劫”这种犯罪行为。因此,15周岁的人抢劫枪支、弹药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C项正确。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的8种犯罪行为,包括法律拟制来的8种犯罪行为。其中,抢劫这种犯罪行为中也包括两个法律拟制来的抢劫,即携带凶器抢夺转化来的抢劫和聚众打砸抢转化来的抢劫。因此,15周岁的人携带凶器抢夺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D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可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对事后转化抢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15周岁的人盗窃被抓时使用暴力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题答案:BC。

  35、甲欲毒死丙,将配好的毒酒交给乙,谎称是为丙治病的药酒,让乙送给10公里外的丙喝。乙对此毫不知情,在路途中不慎摔倒,毒酒全洒一地。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B.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C.犯罪预备

  D.犯罪未遂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和犯罪预备的认定。其中,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一个人对他人能形成支配力的情形之一是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即如果向他人隐瞒真相,他人不知情,便可以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目的。 A项正确。甲向乙隐瞒真相,乙不知情,而为甲送毒酒给丙,甲可以利用乙实现故意杀人罪的目的。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B项错误。教唆犯成立的条件之一是教唆对象已有一定犯意。本案中,乙并没有毒死丙的犯意,只是由于甲的欺骗才为甲送毒酒给丙。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C项正确。本案中,甲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欺骗乙送毒酒给10公里外的丙喝,但途中毒酒被洒,说明甲的故意杀人罪并没有着手,即没有对丙的生命权益产生紧迫、现实、直接的危险。因此,甲的行为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的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D项错误。如C项所述,甲以杀人的故意实施毒死丙的行为并没有着手。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本题答案:AC。

  36、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甲向乙女发送电子邮件,威胁乙女,要求乙女次日夜里到某处与甲发生性关系,否则杀害乙女。乙女当即报案,警察将甲抓获。甲因为已经实施了胁迫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B.保姆将主人的钱物藏匿于其所睡的床下,准备一有机会就带回家中。当日主人发现失窃后报案。警察在保姆床下搜出钱物。保姆构成盗窃罪未遂

  C.李某与其母发生矛盾,扬言“买汽油烧死你们”。某日,李某携带一桶汽油闯入其母亲家中,将汽油泼洒在屋内地上,欲用打火机点燃汽油,被其弟制止并扭送到派出所。李某构成犯罪预备

  D.甲到商场盗窃财物,但其举动始终被商场保卫人员在监控录像中掌握,并被左右便衣包围。等到甲刚将财物放进口袋,便被抓获。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正确答案:ABCD

  解析:A项错误。A项中,甲的强奸罪尚未着手,因为甲在向乙女发出威胁发生性关系的电子邮件后,当即因乙报案就被警察抓获。也即甲的发邮件威胁乙女要求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没有对乙女的性自主权产生紧迫、现实、直接的危险。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未遂,成立犯罪预备。 B项错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其中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事实上的占有是指财物处在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内;观念上的占有是指虽然财物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外,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主人在占有该财物。B项中,保姆将主人的钱藏匿在其所睡床下,虽然钱仍然在主人的房子里,但主人一般情况下不知道也不会知道自己的钱在保姆床下,并发现这一事实。因此,钱事实上已经脱离了主人的实力控制范围。保姆藏匿主人的钱的行为侵犯了主人的财物占有,构成盗窃罪,使钱事实上已经脱离了主人的实力控制范围的,构成盗窃罪(既遂)。 C项错误。本案中,李某已经将汽油泼洒在屋内地上,并欲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已经对其母亲的生命权益产生了紧迫、现实、直接的危险,故意杀人罪已经着手。因此,李某着手后被其弟扭送到派出所而没有实现烧死母亲的危害结果的行为,属于着手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实现既遂结果的犯罪未遂,而非犯罪预备。 D项错误。盗窃罪既遂的标准是财物脱离“主人”的占有。D项中,甲盗窃商场财物的过程中,其举动始终被商场保卫人员在监控录像中掌握,并被左右便衣包围,财物刚放进口袋便被抓获,该财物始终没有脱离商场的实力控制范围。因此,甲不构成盗窃罪既遂,构成盗窃罪未遂。 本题答案:ABCD。

  37、甲见住在对面房间的邻居乙(女,20岁)的房门虚掩,即起歹念,持刀进入乙家,用刀抵住乙,索要现金。在发现乙没有钱后,不甘心,便要求发生性关系。乙极力反抗未果,便假意答应,说:“我现在身体不舒服,下午你再来。”甲便停止暴力行为。等到下午来时,已经人去楼空。甲的行为构成(  )

  A.抢劫罪既遂

  B.抢劫罪未遂

  C.强奸罪中止

  D.强奸罪未遂

  正确答案:BC

  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本案中,由于乙没有钱,所以甲的抢劫行为没有实现强取乙的财产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构成抢劫罪未遂。 C项正确。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之一是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属于“能为而不为”。本案中,甲要求与乙发生性关系,在乙极力反抗未果假意答应但需要等到下午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甲是能够不顾乙的承诺而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的,但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应当认定为甲的行为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 D项错误。如C项所述,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而答应乙的要求,下午再与乙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不构成强奸罪(未遂)。 本题答案:BC。

  38、甲乙丙丁共谋行窃某单位,约定晚上10点在甲家集合。当晚丁在赶往甲家途中出车祸进了医院。甲乙丙集合后来到该单位,进到库房里面后,丙发现该单位的值班人员是自己的一个朋友,便建议改天行动。甲乙不答应,丙便愤然离去。甲乙后窃得财物1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乙构成盗窃罪既遂

  B.丙构成盗窃罪既遂

  C.丙构成盗窃罪中止

  D.丁构成盗窃罪预备

  正确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中成立中止的条件,即共犯关系的脱离,以及共同犯罪的责任承担原则,即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A项正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以盗窃的故意,共同实施盗窃某单位库房财物1万元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同时也符合盗窃罪的客观阶层要件和主观阶层要件。因此,甲乙构成盗窃罪既遂。 B项正确。共同犯罪中成立中止的条件是脱离共犯关系。无论是在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和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其中,对实行阶段的共同正犯来说,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本案中,甲乙丙共谋以盗窃的故意,盗窃某单位库房财物的过程中,虽然丙发现该单位的值班人员是自己的一个朋友后,建议改天行动,并在甲乙不答应的情况下,愤然离去,自己自动停止了盗窃犯罪,但由于没有有效地阻止甲乙二人的盗窃犯罪,故甲乙二人盗窃罪既遂的,作为共同正犯没有脱离正犯关系的丙,也构成盗窃罪既遂。 C项错误。如B项所述,本案中,因为丙没有有效地阻止甲乙二人的盗窃犯罪,不符合盗窃罪共同犯罪中止的条件,共同正犯中甲乙二人盗窃罪既遂的,没有脱离共犯关系的共同正犯丙也构成盗窃罪既遂,而非盗窃罪中止。 D项错误。共同正犯在预备阶段脱离共犯关系,需要满足两项条件,一是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认识到自己已退出。二是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本案中,甲乙丙丁共谋以盗窃的故意,盗窃某单位库房财物,在到达该单位之前,丁因车祸进了医院,没能实施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但丁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进入盗窃罪的实行阶段,其没有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认识到自己已退出,也没有消除为共同犯罪提供的物理性作用,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中止,也即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因此,共同正犯人甲乙既遂的,丁也构成盗窃罪既遂。 本题答案:AB。

  39、甲欲杀乙,持刀寻找乙,向丙丁询问乙的下落。丙丁得知甲要杀乙,丙便说“不清楚”,丁说乙此刻在某个宾馆睡觉。甲来到宾馆找到乙后将乙杀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B.丙构成紧急避险

  C.丁构成帮助犯

  D.丁不构成帮助犯

  正确答案:AC

  解析:A项正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甲以杀人的故意,持刀到宾馆杀死乙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阶层要件和主观阶层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B项错误。我国《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丙说“不清楚”,并没有造成较小的法益受到损害,不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 C项正确。本案中,丁提供目标信息最终让实行犯甲在宾馆找到了乙,并杀死了乙,应当认定为丁对甲杀死乙的帮助作用很大。因此,丁构成帮助犯。 D项错误。如C项所述,丁构成帮助犯。 本题答案:AC。

  40、甲雇用乙去杀死丙的珍贵宠物狗。乙便前往,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狗身边的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对甲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教唆犯(未遂)论处

  D.对乙在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犯(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择一重罪论处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之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需注意的是,此时不管是对象认识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是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即采用两次三段论推理方法处理。同时,教唆犯、帮助犯对于正犯在共同犯罪范围内的行为要负责,但是对于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不用负责,因为过失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A项正确。本案中甲雇佣乙杀死丙的狗,甲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二人属于共同犯罪。但由于乙没有瞄准打死了丙,属于不同犯罪构成间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通过两次三段论推理,甲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乙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对乙择一重罪论处。由于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本案中,甲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的共同犯罪。 B项错误。教唆犯、帮助犯对于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不用负责,因为过失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此,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项正确。如A项所述,甲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的共同犯罪,其中甲是教唆犯,由于实行犯乙最终没有打死丙珍贵的狗。因此,甲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教唆犯未遂。 D项正确。如A项所述,甲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的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由于乙打击错误,打死了丙,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对乙择一重罪论处。 本题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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