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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卷4)综合案例分析精选题六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4-27   【

  【案例三】市财政局的处罚是否恰当?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1日成立。其发行股票金额为5000万元,每股面值1万元,总共计5000股。由于该公司前景良好,经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后,股票以每股1.2万元的价格溢价发行,溢价款1000万元列入公司积金。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年,由于领导层经营不善,公司亏损300万元。领导层为保住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誉,就从公积金里面拿出200万元作为股东年终生产分红。1997年公司改变经营战略,开拓海内外新市场。实行严格的内部管理,结果全年共获利润3000万元。于是,公司提出了200万元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填补1996年从公积金取出用于公司分红的200万元。又拿出100万作为职工福利。1998年1月,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财政局在对该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东方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于是对其罚款15万元。东方公司对处罚不服,就向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东方公司哪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

  (2)市财政局的处罚是否恰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非法动用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不符合法定比例。

  (2)不适当。应当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与理由:

  ①公积金是为巩固公司资产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强公司信用而设立的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178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例如资产评估增值,接受赠予的财产等。本案中,东方公司的公积金是通过溢价发行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而非经营所得。所以,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也不允许作为红利分配给股东。东方公司的分配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盈余公积金称为法定公积金,是在公司本年度结算有盈余时,在缴纳各种税款,弥补前期亏损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是指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的比例,从公司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并建立的用于公司社会保险和本公司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基金。《公司法》第177条规定。本案中,东方公司1996年亏损300万元,公司应先用1997年的利润弥补亏损后,再从剩余的2700万元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按照法律规定,法定公积金应提取270万元,法定公益金应至少提取135万元。而东方公司仅提取了200万元公积金、100万元公益金,是不符法定比例的。

  ②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四】该行政处罚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

  1999年8月12日,某市一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到徐某的个体糕点加工房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时,发现其加工房脏乱,地板有油腻,案板上有苍蝇;加工用具及食品容器有油垢;室内放有变质食品,工作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等违法事实。对此,防疫站执行检查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暂扣卫生许可证,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徐某当时就认为处罚太重,问道:“凭什么处罚这么重?”防疫站的执法检查人员指着徐某的加工房说:“凭什么?还用问吗?你看这屋像什么,脏兮兮的!”执法人员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并当场交给徐某后便离开了徐某的加工房。请问:

  本案中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本案中,执法人员未主动告知,而且在被处罚人徐某询问时,仍不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2)执法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时,因为从处罚决定看,该案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适用的条件是:A?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B 适用的范围限于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是暂扣卫生许可证,对徐某罚款300元,因此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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