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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卷4)综合案例分析精选题六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4-27   【

  【案例一】钱某在生意上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

  钱某为某市一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生意,月收入上万元。因仗着自己财大气粗,钱某在市场上得罪了许多竞争对手。在一次税务大检查当中,税务局收到许多举报,称钱某偷漏税款严重。负责钱某所在市场税收检查的税务所派出几名工作人员将钱某强行拘留,关在税务所办公室中,令其交代偷漏税款的违法行为。钱某一口咬定自己未偷漏税款,税务所对钱某的账簿进行检查,发现其确实未偷税款,遂于钱某被拘后的第10天将其释放。钱某对此不服,以税务所的上级机关市税务局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试问:

  (1)本案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2)如果法院受理,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不受理,应采取什么措施?

  (3)如果钱某起诉的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国家应否赔偿?依何标准给予其赔偿?钱某被拘10天内给生意造成了近五千元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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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1)本案应当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非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引起的诉讼,法院可以受理。本案的税务机关无权剥夺钱某的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留。

  (2)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确认税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对此非法行为给予处罚。

  (3)国家应当赔偿,赔偿的标准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水平给予赔偿。钱某生意上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

  【案例二】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李某系私营企业的厂长。1998年8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9日,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11月17日,区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12月13日,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9年2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该企业因厂长被羁押,自1998年5月停产。1999年6月1日,该区工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请问:

  (1)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2)该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3)对于人身自由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

  (1)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李某可直接向该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李某也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如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但未经向该区工商局请求赔偿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42条,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申辩、陈述事实、提出证据、申请举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3)最迟在2001年11月30日前提出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本案中,1999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区公安局,区检察院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时间应为19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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